笔者在2003年出版的《企业税务管理实务》和《涉税事项处理技巧》中曾有论述:税务管理不仅仅是税务机关的事情,企业在税务管理方面也有很大的责任,有关税务管理事项一旦处理不当,同样也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案例4-10
2008年8月9日,某地税局稽查局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某公司在支付出租方29000元房租时,接受的是建筑业的专用发票,税务部门以发票违章为由进行了处罚。该公司感到委屈,认为自己接受的是税务部门的正规发票,同样是发票,为何还要受处罚呢?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另外,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www.xing528.com)
作为出租方,在取得这笔收入的时候,应当提供给承租方的是房屋租赁业专用发票,而不应是建筑业专用发票,擅自扩大了发票使用范围,同时由于出租方在提供建筑业专用发票时,只申报缴纳了3%的营业税,对租赁行为偷逃了12%的房产税3480元,另因租赁业和建筑业之间的税率差也少缴了营业税580[29000×(5%-3%)]元。
不难看出,同样是发票,却因为使用范围不同,使国家税款受到损失。所以说,税务机关按规定处罚是有理由的。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也可以看出,企业的涉税风险不仅仅来自于偷税,如果没有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管理相关涉税事项,或者没有按照税法的要求接受有关涉税凭证,同样也会给有关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笔者在这里提醒广大纳税人,在处理有关涉税事项的时候,比如在接受发票的时候,应当着实注意相应的政策规定,分清接受的发票和业务范围是否一致,以避免接错发票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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