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投资活动,有些人认为,只要有外资介入,就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就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但是许多人并不了解,其中对外资有比例、时间的限制,还有具体行业的要求,即外方投资者投资的比例必须达到25%以上,作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存续的时间必须达到10年以上,等等。这个税收优惠的力度很大,也不难理解,但是落实起来却容易出现问题。被列为1998年全国三大税案之一的恩威税案就是最好的说明。
案例4-7
1990年8月26日,恩威集团与中国香港世亨洋行成立中外合资成都恩威世亨制药有限公司。双方合作不到两个月便产生纠纷,直至申请仲裁。1998年8月26日,成都市外经贸委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终止恩威世亨公司合同”的裁决作出“终止合资公司,双方尽快清算”的决定。但在此之前,中外合资成都恩威世亨制药有限公司已享受了国家对合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993年10月,恩威集团又与中国香港居民许强成立第二个合资公司——中外合资成都恩威制药有限公司。1993年,在恩威制药注册验资过程中,成都市双流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一份由当时恩威制药有关责任人提供的银行证明为恩威制药出具了验资报告,由于验资报告虚假,在长达1年半的时间内,港方资金并未真实到位,但在此期间,中外合资恩威公司享受了国家对合资企业的税收优惠。(www.xing528.com)
后来被举报为假合资,1998年8月6日有权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其一,中外合资成都恩威世享制药有限公司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应规定,该企业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4469.30万元;其二,中外合资成都恩威制药有限公司在1994~1995年外方资金未到位,却享受了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该公司在外商资金未到位期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3712.23万元应返缴入库。以上共追缴税款8181.53万元,再加上其他偷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共计1.086亿元。
还有就是对混合销售业务的具体操作仅停留在表面处理上。有些人听说,对于混合销售业务,其非增值税项目多缴税了,因此就将其进行分别核算,分别申报。以为这样就可以少缴纳增值税,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殊不知,这样操作的结果,恰恰形成偷税行为,给企业带来不应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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