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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缺乏系统性把握的优化解决方案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客观上存在种种原因导致纳税人对有关政策掌握不到位。为了促使该公司轻装上阵,进一步提高劳动生产率,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对其实行改制。对于由税务机关进行“自由裁量”的政策和法规,纳税人如果不能系统地理解,自然会形成涉税风险。

税收政策缺乏系统性把握的优化解决方案

涉税风险不仅存在于交易过程中,也存在于对政策的理解和适用操作过程中,时下被炒得沸沸扬扬的某酒厂偷税案可以说是操作风险的典型案例。据媒体报道,该酒厂由于在合并纳税的方式上存在问题,最终导致可能被诉偷逃税款近亿元的结果。事实上,此案并非个别案例,很多企业或多或少都存在税法适用操作上的风险。

但是,客观上存在种种原因导致纳税人对有关政策掌握不到位。

案例4-6

N能源实业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主要从事煤气的生产与销售。近年来,由于企业的社会负担重,一直处于微利状态。为了促使该公司轻装上阵,进一步提高劳动生产率,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对其实行改制。2005年1月18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进行清算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的如下情况:

N能源实业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收取的管道煤气初装费为1000万元(含税价),成本费用500万元(含税价),其中外购材料、劳务取得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标明的进项税额45万元。该公司适用城建税的税率7%,教育费附加3%,所得税税率33%(为了简化分析过程,不考虑其他经营业务、资金时间价值和印花税税收负担与经济效益的影响)。

N能源实业公司将取得的煤气初装费与煤气费分别核算,煤气初装费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取得的与其相关进项税未作抵扣,企业根据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合计33[1000×3%×(1+7%+3%)]万元。

税务机关要求N能源实业公司将取得的煤气初装费按13%的税率补缴增值税115.04(1000÷1.13×13%)万元。(www.xing528.com)

对于进项税额45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文件),公司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已超过税法规定的抵扣期限,税务机关不予抵扣。

N能源实业公司对税务机关的处罚不理解:我们是大型国有企业,并无偷税动机和要求。况且,我们每年都要进行年报审计,如此操作,也是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专家确认的呀!

如果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就知道,目前有两个文件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的征税问题进行了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文件)规定:“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在对有关文件进行了深入分析后,我们发现可以对有关政策作如下理解:在报装环节一次性收取的应缴纳营业税,而在以后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分次收取的应视为价外收费,征收增值税。

N能源实业公司应当将初装费分在“报装环节”收取和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环节收取两种情况分别核算,并与主管税务机关就该问题进行充分探讨、协商,在取得税务机关认可的前提下,分别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上述初装费在不同环节收取是随着新业务、新事项的出现而出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11月28日颁发的《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文件)明确,“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在现实中,对法规未明确列举又模棱两可的事项是否属于价外费用,认定的主动权一般在税务机关,这就是执法自由裁量的问题。对于由税务机关进行“自由裁量”的政策和法规,纳税人如果不能系统地理解,自然会形成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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