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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风险在日常业务流程中的优化策略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2007年3月开始,王某分别以属下2家企业的名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事实上王某指使财务人员将所购材料专用发票全部记入一般纳税人账上,使其进项税额全部从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金中抵扣,而所属的小规模纳税人所购材料均用白条入账,造成核算混乱。于是,税务部门据此认定王某企业的行为已经构成偷税,并决定追缴增值税4.62万元,并处所偷税款0.5倍罚款和加收滞纳金,同时对其在发票使用方面的问题作出了处罚。

涉税风险在日常业务流程中的优化策略

日常业务的操作情况,各行各业都不一样。在同一个行业,不同的企业操作方法也可能不同。即使在同一个企业,在不同的阶段也可能采用不同的手段和方法进行具体操作。所以,我们无法,也没有必要对所有业务的业务流程一一列举说明,而仅是选取部分常见的业务做一些提醒。

1.业务流程设计不当的风险

由于税收筹划已经深入人心,有些企业已经不再仅仅停留在口头上,而是落实到行动中了。事实上,税收筹划如果操作恰当,企业面临危机的时候也可以顺水推舟,将计就计,把表面上不好的事情变为良好的结果。

但是,税收筹划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学科,对于那些综合性业务,由企业自己的人员来做往往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事实上,不仅综合性筹划业务容易出现问题,那些小筹划业务也会由于缺乏系统性的操作思路而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失。

案例4-3

“早知道这样,当初就不该如此操作。”这是江苏省某市W仪器仪表厂老总王某非常懊悔地对上门进行查后回访的国税税务干部讲的一番话。

王某所在的仪器仪表厂2006年度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年实现销售收入165万元,于是主管国税机关于2007年年初责令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手续,并于2007年1月批准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由于企业生产的产品为分析仪器,主要以手工加工为主,人工工资所占的比例较高,材料进项抵扣税额少,客户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求量也不多。为此,王某觉得一般纳税人身份加重了其增值税税收负担,经过谋划,他于当年2月下旬向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成立了一个生产同类产品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并领取了税务登记证,原企业仍为一般纳税人。

从2007年3月开始,王某分别以属下2家企业的名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007年3~5月一般纳税人企业申报销售收入15万元,销项税金2.55万元,进项税金2.43万元,缴纳增值税0.12万元;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申报销售收入42万元,缴纳增值税2.52万元,两个企业合计缴纳增值税2.64万元。如果全部按一般纳税人企业计算应纳增值税为(15+42)×17%-2.43=7.26万元,比筹划前少缴4.62万元;如果全部按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计算应纳增值税为(15+42)×6%=3.42万元,比筹划前少缴0.78万元。王某自认为纳税筹划非常成功,并且还将所谓的“经验”传授给同行。

2008年6月上旬,主管国税局税源管理人员对王某的仪器仪表厂实施税源调查,认为企业的筹划有3个问题:

(1)筹划后的两个企业未能分别单独核算,按规定两个企业从材料购进到产品入库、销售均应独立核算,不仅一般纳税人企业要做到账证齐全、核算完整,就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也应做到会计核算清晰。但事实上王某指使财务人员将所购材料专用发票全部记入一般纳税人账上,使其进项税额全部从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金中抵扣,而所属的小规模纳税人所购材料均用白条入账,造成核算混乱。

(2)两个企业的生产车间仍然合二为一,无法分清完工产品究竟是属于一般纳税人企业生产的还是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的。

(3)办税人员在小规模纳税人领用的普通发票上均盖了一般纳税人的公章,据了解是由于两个企业对外都是用一般纳税人的名义接洽业务,因此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时开具发票的发票联上均盖着一般纳税人公章,而发票记账联仍在小规模纳税人账上反映。于是,税务部门据此认定王某企业的行为已经构成偷税,并决定追缴增值税4.62万元,并处所偷税款0.5倍罚款和加收滞纳金,同时对其在发票使用方面的问题作出了处罚。

我们在这里引用一个稽查案例试图给纳税人做一些提醒。通常,在对工业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一般将企业应税销售收入与可抵扣进项税金的购进金额进行比较,当后者占前者的比例为64.71%时,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收负担相等,这一比例越低,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收负担就越高。在这种情况下,通常的筹划方案是建议企业采用分立的办法,达到降低增值税税收负担的目的,但企业分立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分离后必须是两个独立的企业,如果分而不立,甚至为避税弄虚作假,必然会给企业带来麻烦。如果进行分立,有关管理措施也应当到位,而目前的企业往往会做一些“挂羊头卖狗肉”的筹划,做翻牌筹划,但是管理不到位,结果造成涉税风险。

2.处理残值资产过程中的风险

投资人既定的经营活动结束之后,就需要处理残值固定资产等事项。而处理残值固定资产也可能涉及税收问题。

案例4-4

某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是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底,该公司对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共清理出已经不需要使用的残值固定资产价值2400万元。公司对这部分资产进行处理,将残值资产作为废旧物资拆解后,再进行销售处理,取得收入2000万元。公司为此支付拆解费用100万元。

后来税务专家对以上业务进行审核发现,该企业在处理以上资产过程中多缴了增值税38.46万元。这是为什么呢?

原来,对于残值固定资产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增值税的待遇将不一样。如果企业直接销售已经使用的旧的固定资产(不将残值固定资产进行拆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缴纳增值税。其中,“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①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②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③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www.xing528.com)

显然,该钢铁公司销售的残值固定资产符合上述条件,可以暂免缴纳增值税。

但是,如果企业将残值固定资产进行拆解,拆解后的废旧材料已经不属于固定资产了,而是企业的一种回收可供利用的废旧物资性资产,属于旧货物资。那么,企业销售这种废旧材料物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该政策分析,由于企业已经将固定资产转换成了废旧物资,产品属性和使用价值也发生了变化,不再等同于固定资产,而是属于销售旧货。因而,应该按4%的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38.46[2000÷(1+4%)×4%×50%]万元。

根据以上分析,公司为了能够顺利销售残值固定资产而又不减少收入,同时又少缴纳税收,可以与客户签订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合同。如果客户不需要拆解固定资产,则直接签订2000万元销售合同;如果客户需要拆解固定资产,则可以签订1900万元的销售合同,同时再补签一个100万元的拆解劳务合同。这样,公司也只要就100万元的劳务服务缴纳营业税5(100×5%)万元及相关税费,缴纳营业税金额比按照旧货销售缴纳增值税金额大大减少。而且公司按照正常的市场公允价值处置残值固定资产,预计残值与实际售价的差额也不需要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

3.代垫费用的涉税风险

经营建筑公司的李先生最近遇到一件疑惑的事:他在收回帮别人代垫的费用时缴了一笔税款,但别人收回替他代垫的费用却不用缴税。

原来,李先生承包了一项工程,工程总金额为100万元,在施工期间帮建设单位代垫了工程保险费2万元,工程完工后他到税务机关要求对收取工程款及代垫的工程保险费开具发票,税务机关以工程总金额及代垫的工程保险费共102万元为营业额计征了有关税费。但李先生却了解到,在此项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为其公司提供了施工的动力和用水,工程结束后向其收回代垫的水电费16000元,此笔费用却无须缴纳营业税。对此李先生感到很不公平:我收回的只是代垫的工程保险费,完全没有任何收益,为什么要缴税?而同为收回代垫费用的建设单位,为什么不缴税?

其实,代垫费用是否需征税,关键看其是否提供了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而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而在李先生所述情况中,建设单位仅向其收取代垫的水电费,前提是未向其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不属于价外费用,所以对建设单位代垫的水电费收入不应征收营业税。而李先生的公司是在提供了建筑劳务、收取建筑费的同时发生了代垫工程保险费的行为,这种情况的价外费用应并入营业额中合并计征营业税。

4.企业内部活动过程中的风险

企业自制产品、半成品用于生活福利设施、专项工程、基本建设和其他非生产项目,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于移送使用时,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缴增值税和其他税费。税法规定,计税依据为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目前同一产品的市场销售价高低不同,企业为避税可按较低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而若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则采用调节辅助生产成本分配等方法,降低自制自用产品成本,从而降低其组成计税价格,少纳增值税和其他税费;或者在自用时,不作销售处理,漏缴增值税和其他税费。

另外,从具体业务操作的角度讲,也存在业务操作方法不同导致税收负担不同的情况,比如出售劳务的方法不同,其税收负担的结果就不一样。

案例4-5

江苏省南京市市民王先生拿着税单,一个劲儿地抱怨自己,2000多元的“工资”,却因当初没有与单位签订用工合同而多缴了几百元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原来,3个月前,王先生凭借自己的特长,被一家家电修理分公司聘用。因总公司方面的原因,该分公司未能与王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决定每月多支付王先生200元作为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补偿。王先生当时未在意,觉得每个月2000多元的收入已经超出自己的预期,何况还补了200元,于是就答应下来。3个月后,该分公司告诉王先生,到地税部门开具劳务发票后才能拿到工资。

其实,王先生如果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成为公司的员工,就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2000元,王先生不用缴税。如果不签订合同,只能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税,王先生应缴纳的个税为(2000-800)×20%=240(元)。2000元的收入,未签订用工合同比签订用工合同多缴了240元税款,王先生得到的200元补偿还抵不上多缴的税款。

5.促销活动中的风险

企业在经营中实行“有奖销售”、“联营返点”等促销方法,由于税法对这些新的销售方式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一些企业便利用这些经营方式,按扣除各种费用支出后的销售收入余额记账,以此来减少增值税或消费税数额。如实行有奖销售的奖金支出、销售回扣支出等,以支出抵减后的销售收入入账,“还本销售”的还本支出,以实际销售收入入账后,再以红字冲减销售收入据以计税;还有的企业以销售折让为名,将一些不合理的开支直接抵减销售收入,逃避了部分增值税或消费税。

6.传统销售方式下的风险

企业采用“以物易物”的购销方式,应对销售产品的收入和购入物资的成本分别进行账务处理,即产品做销售处理,材料按购进成本做购入处理。部分纳税人看中了“以物易物”这种特殊销售方式下的可乘之机,即双方可以协商均以低价出售,这样便可以在双方利益均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使双方都可以通过低价销售达到少负担税费的目的。

7.处理废品、下脚料的风险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废品、下脚料销售收入,属其他业务收入的范围,应以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因为对实行增值税购进扣除法的企业来说,废品和下脚料的残值,是外购材料价值的一部分,在材料购进时均按发票载明的税额计入了进项税额科目。由于计算了扣除税额,所以废品、下脚料的销售收入若不作销售处理,就等于少计算了销项税额,少计算了应缴税金,而减少了税收负担。

在企业的业务流程中涉及税收风险的地方很多很多,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企业决策者在带领企业员工利用各种有效资源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过程中,应该始终不懈地遵循一个准则,即按涉税事务的自然规律和游戏规则来运作,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对涉税风险的有效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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