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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环节中的涉税风险应如何优化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对于企业经营可能涉及的税收问题,在这个环节几乎没有多少投资人和企业关心,或者仅凭一点儿印象就简单地决定一些重大的涉税事项,因而容易造成想象不到的涉税风险。根据现行税法规定,销售免税产品的,在销售环节免征销项税额,同时,在购进环节发生的进项税额也不允许抵扣。截至当时,该企业一共多缴增值税500多万元。直到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纳税检查,将有关事项确定为

投资环节中的涉税风险应如何优化

投资环节,投资人需要考虑的问题很多,一般来讲,对有关项目的发展前途进行认证,是投资人最关心的问题,其次是场地的征用和安排、资金的组织和运用、设备的采购和安装、人员的招聘和使用、企业架构的设计和安排等。由于这些事项的实地操作十分重要,所以,一般都是由投资人和经营者亲自掌握和操作。但是,对于企业经营可能涉及的税收问题,在这个环节几乎没有多少投资人和企业关心,或者仅凭一点儿印象就简单地决定一些重大的涉税事项,因而容易造成想象不到的涉税风险。

1.减免税政策未必都适合自己

“减免税政策就是能够让纳税人少缴税的政策”,这个观点可能没有人怀疑,从而成为了人们的习惯性思维方式。许多减免税政策的享受和利用必须在企业设立初期就进行操作,由于享受减免税是一件人人都希望的事情,所以在企业注册成立的同时,人们会想当然地将享受税收优惠的手续办好,从而取得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但是,减免税政策并不是对所有人都适用的,而其中的道理没有多少人能够理解。

案例4-1

Y面粉制造有限公司是一家粮食加工企业,主要从事面粉的加工和销售,2003年度实现销售1.7亿元,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生产面粉过程中同时会产生大量的麸皮,这种麸皮主要销售给当地的养鱼专业户。2001年初,企业成立初期就经有权部门鉴定为饲料,办理了有关申请和核批手续,该企业在税收上享受免税待遇。

但是,2006年8月16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对该企业近几年增值税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偷税数百万元,这让该企业的决策层领导大吃一惊!减免税企业还有偷税的事情?于是他们请来税务专家对其进行涉税诊断,才使有关问题水落石出。

原来,当时我国农产品收购的进项税抵扣率为10%,而销项税的适用税率为13%,在这样的情况下,该公司销售饲料享受免税待遇还是有利可图的。但是,2002年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以财税[2002]12号文件下发《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明确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情况就发生了变化。仅以该公司2003年度的销售情况为例,全年购进小麦156078751.08元,实现面粉销售总额为120363780.33元(不含税价),免税产品麸皮销售总额为31447027.11元,这样,该公司全年销售免税产品麸皮应该缴纳增值税584308.63元。

由此可见,该公司销售饲料享受免税待遇,不仅得不到好处,反而还要倒贴税款,仅2003年就达58万元。为什么会出现享受免税待遇而实际上得不到实惠的现象呢?下面我们来进行政策分析:

在原政策条件下,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以农产品为原料的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处收购100元的农产品,然后如果以原价销售出去,则经营企业在采购环节所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100×10%)元,而销项税额为11.50(100/1.13×13%)元,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经营单位经营100元农产品就应缴纳增值税1.5元。而在新的政策条件下,从农业生产者处收购100元的农产品,如果仍以原价销售出去,则经营单位在采购环节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则为13(100×13%)元,而在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额仍为11.50(100/1.13×13%)元,其中就存在1.5元的差额。也就是说,在新政策条件下,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经营单位通过从农产品生产者处收购农产品,再按原价经销,每销售100元的农产品,不仅不用缴纳增值税,还可以获得1.5元的收益。

对于享受免税政策的以农产品为原料的生产和经营者来讲,情况就不同了。根据现行税法规定,销售免税产品的,在销售环节免征销项税额,同时,在购进环节发生的进项税额也不允许抵扣。这样,对于以农产品为原料的生产和经营者来讲,其购进农产品所含的进项税额在会计上就应该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Y面粉制造有限公司是从事面粉生产和销售的,其经营过程是: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小麦,经过加工生产出面粉和麸皮。其中的麸皮作为饲料销售,该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完成了免税申请手续,经省国税局批准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待遇。因此,该公司属于兼营免税项目的企业,该公司每月都根据税法规定结转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税务机关确认兼营免税货物的,计算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转出的公式为:全部进项税额×免税销售总额/全部销售收入)。从最近几年的经营情况测算结果来看,该公司产品的销售毛利只有8.79%,因为享受减免税,公司每生产100元免税产品,实际就要倒贴税款4.21元,并且免税产品销售越多,公司的贴税额也就会越大。如果不享受免税待遇,企业就可以从国家税收上获得13%的“补贴”,因此,享受税收优惠反倒不划算。

经过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稽查部门确认,该企业自2003~2005年合计共偷增值税358万元!而这种偷税竟是在他们对税收优惠政策理解不到位的情况下产生的。

对于Y面粉制造有限公司而言,为什么享受了免税待遇反而要多缴税呢?其根本原因就是该公司所生产和销售的免税产品的毛利率太低,如果该公司的毛利率大于13%就不存在这个问题。因此,对于纳税人来说,某一项税收优惠政策是否适合去享受,自己应该首先算一笔账。

分析启示

通过分析,导致该企业产生涉税风险的根本原因就是享受了税收优惠!能不能取消税收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回答:不行。在这里税收优惠成了烫手的山芋,甩也甩不掉!

直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文件)出台,明确自2007年10月1日起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可以放弃免税权,该企业才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放弃税收优惠的申请手续。截至当时,该企业一共多缴增值税500多万元。

由于受到实现投资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的激励机制的影响,在企业生产和经营的过程中,不少企业决策者会不自觉地、凭借自己经验以及一知半解的知识甚至是感觉去“想当然”,再加上决策者对有关政策不熟悉,又没有经过咨询就武断操作,示意财务人员作出许多看似巧妙的天衣无缝的“节税”举动。直到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纳税检查,将有关事项确定为偷税时才追悔莫及。

如果该企业在成立初期申请享受税收优惠之前,或者在税收政策发生变化之际,请一个“明白人”分析和筹划一下,这500万元税钱就可节省下来。

2.企业的经营架构影响企业的税收负担(www.xing528.com)

企业设立或者进入规模经营阶段,都需要一定的架构和经营模式。一般情况下,企业的架构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的需要来安排的。但是,对于部分企业来说,企业经营架构和组织形式的安排,对税收负担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增加经营风险,而且会增加税收负担。

案例4-2

某市S乳品厂,内部设有牧场和乳品加工分厂,牧场生产的原奶经乳品加工分厂加工成花色奶后出售。2006年实现乳制品销售560万元,从农民处收购草料,收购凭证上注明的金额为150万元,其他辅助材料可抵扣进项税金10.2万元,牧场草料的生产成本为50万元。企业当年应纳增值税(我们在这里仅分析增值税)为:

560×17%-150×13%-10.2=95.2-19.5-10.2=65.5(万元)。

由于该企业生产的产品适用17%的基本税率,而可以扣抵的进项税金又比较少,所以该企业税收负担达到11.7%,大大超过实施新税制之前的税收负担。

对于S乳品厂来说,由于其经营架构设计得不合理,将牧场和乳品加工分厂放在一起,没有享受到牧场生产的原奶属于免税又能开具抵税凭证的优惠,从而使企业多缴了许多增值税。

2007年伊始,S乳品厂在注册税务师的建议下,将牧场和乳品加工厂分成两个独立法人,在生产协作上仍按以前程序处理,即牧场生产的鲜奶仍供给乳品加工厂销售,这样处理,将产生如下效果:

我们假设该企业仍以同样规模组织生产和销售,则乳制品销售560万元,从农民处收购草料,收购凭证上注明的金额为150万元,其他辅助材料可抵扣进项税金为10.2万元,牧场草料的生产成本为50万元。

(1)作为牧场,当年实现鲜奶销售450万元,由于其自产自销未经加工的农产品(鲜奶),符合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业产品的条件,因而可享受免税待遇,税收负担为零,销售给乳品加工厂的鲜牛奶价格按正常的成本利润率核定。

(2)作为乳品加工厂,其购进牧场的鲜奶,可作为农产品购进处理,可按收购额计提13%的进项税额,如果其他辅助材料都是在生产乳制品过程中发生的,则乳制品加工厂当年应纳增值税为:

560×17%-450×13%-10.2=95.2-58.5-10.2=26.5(万元)。

从整个企业的总体利益的角度看,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率下降到4.73%,下降了6.97个百分点。

目前不少企业往往在企业设立初期不能像本例所述的那样通过合理的组织架构去安排税收问题,而是通过后来的经营过程来安排,比如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等办法增加增值税的进项抵扣额等,从而为自己埋下“地雷”或者“定时炸弹”,迟早会自食恶果。

此外,利用废旧物资做原料的企业同样也存在类似的问题需要考虑。

3.对外投资活动中的涉税风险

企业在对外投资时,有时用产品或原材料作为投资物,但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又不记入产品销售收入账户,而是直接减少存货;或以产品、原材料投资时,虽作销售处理,但从低作价,双方协商以其他方式给予投资方一定补偿,使投资方在不受损失的前提下,少作销售收入,从而少缴增值税和其他税费。

当然,在投资环节还有其他涉税问题,我们在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为什么在投资环节会存在如此多样的涉税风险呢?其原因就是投资环节涉及的因素太多,每一个因素都与税收有关,所以,这个环节影响企业将来税收负担的问题最多。笔者建议投资人在考虑投资新项目或者进行对外扩张等投资活动时,最好聘请一个真正能做筹划的税务专家做参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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