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前述分析,我们对企业的内部控制机制已经有所了解了。如果对内部控制机制建立的初衷作一个研究,我们就可以发现,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其目的在于通过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确保单位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这是企业建立内部控制机制的基本出发点。其基本作用是配合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其辅助目标:一是解决执行者能力不足而出现的风险,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强化风险管理,确保单位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二是“防小人”,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欺诈、舞弊行为,保护单位财产的安全完整;三是在技术上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综上所述,规避有关企业的涉税风险应当也在内部控制的范围之内。
但是,事实上企业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对内设制的,而涉税风险多数来自外部。所以,如果仅仅靠企业的内部控制机制来防范涉税风险是难以达到目的的。让企业的财务部门来兼职是否可行呢?实践证明是行不通的。因为目前企业的财务和会计机构只是事后监控,关起门来算账和做账。对他们的要求也仅是负责财务资料的归集和分类,有关数据的采集和分析,管理筹资、融资等企业资金事项,这是由会计和财务工作的职能所决定的,所以,不能让财务部门或会计部门来兼职。
因为涉税事项分布在投资、采购、生产和销售等各环节,相关的风险产生又与国家的税收政策、企业的财务政策、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和企业各个环节的业务操作流程和生产安排有十分紧密的联系,对规避税风险的政策要求和技术要求都十分高。所以,如果没有相关的专业训练、没有系统的操作技术和统观全局的管理思想是很难做到的。因此,对于规模企业而言,应当设立专职的税务管理机构,对投资活动和本企业整个过程的涉税事项进行全程控制。
企业的专职税务管理机构对外应加强与财政、税务、银行、物价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联系,以便得到他们的指导和支持。对内应协调与生产部门、营销部门、公关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关系,以便得到他们的理解和配合。企业的专职税务管理机构作为企业最为重要的部门之一,必须参与到企业的各种决策活动中,从涉税角度对各种决策方案进行分析、研究和评价,为最高决策层最终作出决策提供依据,当好参谋。
当然,对于多数中小型企业来说,设立专职机构一般是不可能,但是,可以利用外部专家的工作来提升公司的效益。
案例3-7
E机械制造公司2007年由于受市场大环境影响,经营效益不是很理想,经会计结算,全年实现利润2.12万元。同时,因企业进行了技术改造,该公司于2007年12月收到该县财政部门无偿拨给的技术改造资金10万元。
在如何办理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问题上,公司总经理张某提出,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如果适当进行一下筹划,将此笔补贴收入转入2008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是可以一举两得吗?
按这样的处理,该公司2007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就低于3万元,企业所得税可按旧税法规定享受18%的低税率;2008年度又可享受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或20%税率。两项相加,就可少缴1万多元的税款。于是,会计刘某按照张总要求,将此笔补贴收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因为该公司业务量较小,账务处理相对简单,刘某在2008年1月初便完成了会计结算,调整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经调整后该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53万元。她同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手续,按18%的税率申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0.4554万元。
2008年4月18日,主管税务机关对该公司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资料进行了日常审核评估,发现其资本公积项目增加异常。于是评估人员就约谈了该公司会计刘某,经约谈证实,该公司将2007年收到县财政部门下拨的技术改造资金计入了“资本公积”项目,从而增加了该项目金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本案例中,该公司进行的税收筹划有两点失误:一是补贴收入不符合法定免税条件,该公司取得的技术改造资金补贴,属县政府规定发放,不属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的收入,所以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二是收入确认上不符合新税法法定时间,此笔收入公司已于2007年12月而不是2008年实际收到,应并入实际收到补贴收入年度即2007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而不能随意计入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来适用新税法。
因为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未过,根据税法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最后作出评估决定,责令该公司调增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按12.53万元适用33%的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3.6795(4.1349-0.4554)万元。
事后,笔者曾经与该企业的经理和财务人员进行过交流。公司总经理张某认为会计对企业的运作不一定能看得周全,所以,他就会经常“指导”会计工作。而会计刘某则说经理不懂税收和会计法规,常常以自己的主观意愿下结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从而产生许多涉税风险,事实上,“外面的和尚好念经”,如果请一个外部专家,就会使那些涉税风险得以规避。
案例3-8
甲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为关联方生产包装箱,2008年度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假设无其他销售收入),实际发生原材料成本400万元,销售毛利为100(500-400)万元,相关的期间费用实际发生额为20万元。
如果该企业实行查账征收,那么,该企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500-400-20)×25%=20(万元)。(www.xing528.com)
但是,甲公司2008年度被主管税务机关鉴定为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因此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地规定的应税所得率为5%,假设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均为25%,不考虑增值税及其他税费,下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规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由此可算出,甲公司2008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
500×5%×25%=6.25(万元)。
事情发生以后,公司决策人发现其中的问题比较复杂,于是请来税收筹划专家,请其“谋划”一下。税务专家到企业了解情况以后,发现还有操作的空间,于是他提出如下操作方案:
建议甲公司将生产包装箱业务改为给关联方加工包装箱,这样就可以大幅度降低企业的总收入和总成本。
因为从国税发[2008]30号文件可以看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应缴企业所得税由企业的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总额决定。企业如果能够降低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总额,就可以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的目的。
假设甲公司要求关联方购买生产包装箱所需要的400万元原材料,然后发给甲公司加工,甲公司向关联方收取加工费100万元,那么甲公司2008年的收入总额就变为100万元,其应缴企业所得税为:
100×5%×25%=1.25(万元)。
由此可见,按此方案实施,甲公司可少缴企业所得税5(6.25-1.25)万元,而关联方购进包装箱的成本和甲公司的毛收益都没有发生变化。
需要注意的是,税法规定,加工业务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加工业务。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产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业务,而应当按照销售自产产品进行处理。甲公司在实施筹划方案时应当注意上述限制性规定。
点评
这个案例的成功操作发人深省:由于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完善,引起税务机关的干预,使有关企业降低了税收负担。后来请来税收筹划专家进一步筹划,又使该企业的税收负担进一步下降。这里并不说明企业就不需要内部控制制度和控制机制,而是说明,内部控制机制需要有一定的弹性,需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内部控制机制的弹性。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有时候会增加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但是如果企业应对得当,还是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负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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