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国有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为了保证投资人的权益,都在努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具体操作方面,普遍采用目标管理办法,对有关企业的经营者制定一系列考核制度和管理目标。为了保证投资人的资产保值增值,这些管理制度和措施往往制定得比较细致。企业为了实现这个管理目标,往往也会将这个目标分解到企业的各管理职能部门。在具体的操作环节,这些管理制度和措施细致到几乎没有什么弹性。
(一)部门分工的影响
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和业务量的增加,投资和经营活动需要由若干个部门来协同完成的经营机制,已经在经济活动中普遍采用。采购人员不懂生产、生产人员不懂销售、销售人员不懂理财、财务人员不懂税收的现象在现在的企业中屡见不鲜(尽管这种现象是所有的投资人所不愿意看到的)。试想业务相关人员都不懂有关业务,与其业务存在一定距离的部门和人员自然就更无法顾及了。而且企业的涉税机构还不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事实上,在整个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不低于80%的涉税事项不是财务人员处理的,也就是说,有80%以上的纳税义务的产生不在财务人员手上!
(二)控制(控股)业务的影响
这里所说的控制业务,主要是指母公司与子公司以及在母公司控制下操作的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业务的涉税影响。在日常涉税核算和管理过程中,如果操作不当,就可能导致税收利益上的损失。比如,某省油气田企业有存续公司和上市公司,有着共同的上级管理机关,属关联企业,存续公司生产暖气,并向上市公司办公区及职工家属区供热。
对于上市公司职工家属区的供暖问题,该公司的财务人员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17号文件)规定安排了一个筹划方案,该文件第一条规定,对“三北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的供热企业,在2006年至2008年供暖期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基于该规定,该公司让存续公司以市场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上市公司,存续公司按照销售额缴纳增值税,让上市公司按照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金,取暖的费用最终由上市公司从职工的工资中扣缴。
该公司的负责人认为,按照财税[2006]117号文件的规定,供热企业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收入),是免征增值税的。那么对于上市公司职工家属区的供暖,存续公司按照销售额缴纳增值税,上市公司按照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了相应的进项税金,两个关联企业总体上是没有缴纳增值税的,也没有多抵扣进项税金,因此也符合向居民供暖的免税规定。
2007年5月,税务机关通过网上监控,发现该上市公司2006年以来抵扣的进项税金增多了,同时增值税税收负担率有所下降。通过进一步实地检查,发现上市公司购进暖气用于企业职工福利,自2006年1月17日以来,累计多抵扣进项税金4693183.05元。面对财务人员对其筹划方案所作的陈述申辩,税务人员指出了企业的错误之处:
(1)存续公司和上市公司作为两个独立的纳税实体,应该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公平买卖,独立核算,各自独立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而不应该混同一个纳税实体,统一考虑税收负担。
(2)财税[2006]117号文件中的“免征增值税”规定,其免征对象是对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而不是对购进货物免征增值税,对购进货物这种行为,需要考虑的只是取得的进项税是否允许抵扣。(www.xing528.com)
因此,作为购进暖气的该上市公司,需要考虑的只是取得的进项税是否允许抵扣这个问题,不存在是否免税的问题。而作为销售暖气的存续公司,如果向居民销售暖气,其取得的暖气收入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为生产这些暖气而抵扣的进项税还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上市公司首先从存续公司购进暖气,然后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所以其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依据上述事实和依据,税务机关要求该上市公司转出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购进的暖气而抵扣的进项税金,补缴增值税4693183.05元。对此结果,企业财务人员感到十分尴尬,因为作为存续公司已经按照收入全额计算缴纳了增值税,上市公司所取得的进项税金却不允许抵扣。可以说,财税[2006]117号文件规定的对供热企业的免税政策,该油气田企业的双方一点也没有享受
到,白白多缴纳了税款。目前,许多集团性企业(包括已经组建企业集团的企业和虽然未组建企
业集团,但是有许多控股公司的企业)往往会通过控股关系,或者业务控制
关系来进行价格管理和利润控制,从市场运作的角度讲也许有其合理的因素,
但是,从税收的角度讲,这样操作就存在很大的涉税风险。尤其是2008年1
月1日以后,国家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进行了重点管理,规模企业的涉税
风险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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