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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体系设置不当引发机构臃肿与纳税问题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内部控制机制设立的角度讲,应当根据企业的规模、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和项目来确定管理的幅度和深度。我国建设市场经济的时间不长,多数法律法规还处于试行的“暂行条例”阶段,“依法治国”、“依法治税”的意识在国民意识中还没有完全形成。机构臃肿是部分国有企业的通病,重复设置机构和部门,职能交叉,人员过剩。案例3-12007年4月3日,S公司的一纸公告使得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问题浮出水面。

内控体系设置不当引发机构臃肿与纳税问题

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需要不断增加人员,为了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就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适当的分工。从内部控制机制设立的角度讲,应当根据企业的规模、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和项目来确定管理的幅度和深度。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从企业税务管理的角度来分析,部分企业内部控制机制设立的效果并不理想,具体地讲:

1.国有企业的涉税风险

我国的国有企业,曾经几乎就是计划经济的代名词,即使是现在,我国一些产业政策大多也是通过国有企业来实现的。所以,在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有一个特点,税收意识相对薄弱。再加上机制上各自为政的特点作用于税收问题的处理,就形成了国有企业的涉税风险。

(1)管理人员法制意识淡薄是产生风险的根源。我国建设市场经济的时间不长,多数法律法规还处于试行的“暂行条例”阶段,“依法治国”、“依法治税”的意识在国民意识中还没有完全形成。而植根于计划经济的国有企业,曾经是体现国家计划的主要力量,即使是目前的部分国有企业,也在很大程度上承担着“国家计划”的任务。所以这些企业的部分管理者法治意识相对薄弱是可以理解的。

出资者和经营管理者们各自的定位决定了他们在涉税事务中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出资者——国家的角度讲,不管用缴税的方式,还是用上缴利润的方式,都是将钱上缴给国家这个“大家庭”,因此,从本位主义的角度来看,国家更关心国有企业的上缴利润,落实到具体的国有企业管理部门,则是考核其工作目标和工作业绩。而作为管理者,他们更关心代表“出资者”的管理机构对他们的感觉,更关心能否坐牢自己的位置,所以国有企业的管理者们更关注能否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考核指标,而很少有将税收问题作为关注的重点,这对于国有企业的管理者来说,是一个很正常的思维方式。

“依法治税”需要以法治企业为基础,需要将有关法律法规与有关经济业务有机地结合起来贯彻和执行。而官僚体制以及官僚作风是少数国有企业的顽症,管理层次太多,繁文缛节、形式主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等。这些官僚作风的种种表现成为企业内部沟通信息、互相配合和协作的严重障碍。基层部门和岗位在涉税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要经过多个环节的层层过滤,到了高层决策者手里,就什么问题也没有了。大家都保持沉默,打自己的小算盘: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同样,决策者的意图和想法要被基层各部门和各岗位的管理人员所接纳,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这同样也需要经过很多层面的过滤,而每一次的过滤都会有不同程度的“信息失真”,最后到终端的“图像”就成为“四不像”了。涉税风险往往就潜藏在这么多看似严谨的环节中,即使出现问题也很难分辨出问题究竟出在哪些环节。

所以,在这些企业里就存在这样的现象:与看似健全的机构和完善的制约机制相对应的是管理松懈、操作违规、权力失控、缺乏监督、暗箱操作、制度不落实等,这似乎已成为一大通病,成为企业内部腐败滋生的“温床”。在这些企业里,少数管理者打着为企业谋利益的旗号,明目张胆地做账外账,然后放入企业的“小金库”或“自留田”。他们的理由是“有些业务往来无法在税前列支”、“有些公关费用可能连白条都没有一张”等,因此不得不通过“小金库”处理。在看似冠冕堂皇的理由背后,一笔笔巧立名目的开支纷纷在税前列支,一笔笔国有资产就这样流失掉了,但涉税风险却永久地埋在了这个企业。

在税收筹划的需要与自己的习惯性管理方法发生冲突的时候,经营管理者们(特别是非财会管理部门的管理者)往往会认为企业不是自己的,税收和税后利润反正都是给国家的,省下的钱到不了自己的腰包,只不过是给国家的方式不同而已。税务机关也是国家机构,想必不会这么“顶真”吧?有了这样的误导思想,就必然导致企业轻视税收风险的防范和研究。随着时间的推移,涉税风险日积月累地沉淀,就给企业埋下一颗重磅定时炸弹。我们在实务操作中经常看到,有些国有企业前几任领导留下的炸弹(风险)在现任领导的手里引爆了。这要追究谁的责任呢?留下的苦果只有让国有企业的全体员工去慢慢品尝了。

(2)机构臃肿、机制死板是产生涉税风险的条件。机构臃肿是部分国有企业的通病,重复设置机构和部门,职能交叉,人员过剩。俗话说:“一个和尚挑水喝,二个和尚抬水喝,三个和尚没水喝。”组织机构的臃肿势必造成一件事情谁都可以去管,但谁也都可以不去管。在这样的机制下,财务人员和其他非财务领域的各部门人员针对涉税事务都有自己看似合情合理的理由,大家都可以不关心,大家都可以不负责任。所以,我们经常会在部分国有企业和刚改制不久的国有企业看到这样的现象:某些问题暴露出来后,董事长或总经理召集各部门领导和主要骨干人员开会研究,结果谁都认为自己是按规章制度和以往的惯例来处理的,其工作无可厚非!

企业的涉税事务贯穿了企业生产和经营的所有环节,牵涉许多部门和人员,这就需要跨部门的团队协作和配合。但是,事实并非如此:采购部门的人员认为,我们是负责材料的采购工作的,涉税事务与我们无关;销售部门则认为,完成销售任务是自己的本分,税收事务应该由财务部负责……专业人士都知道,企业的会计和财务部门的涉税管理往往是进行事后控制,而涉税事项的纳税义务多数都在其他部门产生,只有在事先进行筹划,方能产生积极的避险和节税效应。离开了非财务领域各部门的积极支持和配合,要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涉税风险防范是不可能的。更可悲的是,企业高层管理者也不加分析地认为,涉税风险的防范主要是通过会计和财务人员做账和调账来控制的,这就加大了企业涉税风险防范工作的难度。

拥有这些特点的企业,想通过自己内部的力量来进行税收筹划是很困难的。我们可以从某上市公司S涉税案例中获得一些启示。

案例3-1

2007年4月3日,S公司的一纸公告使得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问题浮出水面。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3月30日向其下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显示,S公司自2002年1月~2004年12月从深圳25家企业共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231份,价税合计246003561.58元,税金35744107.18元。同时,2002年4月至2004年11月期间,公司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3家企业开出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35879157.37,税金为6099456.77元。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随即在决定书中对其作出了处理及处罚决定,即S公司补缴增值税35744107.18元,并对前述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12975984.93元。同时,拟对公司因非法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而造成的少缴增值税税款处以0.5倍罚款计17872053.59元,并对公司因虚开增值税发票处以0.5倍罚款计3049728.39元。

S公司表示,2002年1月至2005年10月期间,公司及A商城在接受B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从事服装进口业务的过程中,被B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利用,被动接受了其幕后控制的非法公司所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并因业务流程被B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控制而虚开了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公司及A商城被卷入该增值税案中。公司已于2004年12月主动调整了进出口业务的分管领导,并中断了与B投资公司的合作,停止了该项业务;A商城也于2005年10月调整了主要负责人,并中断了与B投资公司的合作,全面停止了该项业务。

S公司税案一经公布,该公司的股票一下子就被牢牢地封死在跌停板上!S公司在国内虽然算不上大型企业,但是也算得上是一个规模企业了,其管理机制是从传统的国有经济模式转化而来的,拥有目前多数国有企业的特点,其管理机制不为不完善,但是,就是在这样的规模企业里,却连续3年在从事着如此严重的犯罪活动

涉税事务在企业实践中的特点是:产生纳税义务的环节分布在企业经济活动的各部门和各岗位,因而涉税风险防范需要各部门互相沟通信息,大家齐心协力,在确保内部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一致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规避涉税风险。而税收筹划,更是一项需要多部门配合的综合性经济活动,有时需要通过企业政策的变通,调整企业的业务运作流程,最终实现节税效果。这就是说,进行税收筹划,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弹性有相当的要求。

2.民营企业制约机制不完善

在民营企业的经营中,最普遍的一种模式就是家族式管理。在这些家族型企业中,企业的控制者(通常是企业的创始人或户主)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并且在企业的管理中运用权威,使得控制者对于企业的管理如同家长对家庭的管理一样。企业犹如一个大家庭,董事长或总经理就是家长,所有雇员自然也就是其家庭成员。在这种管理环境和氛围下,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管理的随意性较大,无人能够约束和制约。所以,我们今天看到的规模较小的家族型企业涉税问题处理的现实,其实就是老板个人见解、意志和纳税观念的综合体现。再追溯到这些家长们的发家背景和个人的成长历程,涉税风险的存在是毋庸置疑的。主要有以下几大风险存在:

(1)投机取巧是涉税风险产生的心理根源。在目前规模较小的家族型企业的老板们的内心深处,还是比较怀念前20年或者初创阶段的美好时光,那种投机取巧的心态在潜意识中已经根深蒂固。

例如,在某些现金往来较多,而客户多为个体、私营或消费者个人的企业中,往往有一些很奇怪的现象:企业报税的销售额还不够该企业的广告开支。很显然,明眼人一眼就看出,该企业肯定存有两本账,一本是实际发生的业务往来财务账,一本是报给税务机关的财务账,而且这两本账是有天壤之别的。年复一年,作为这一经济实体,沉淀了多少涉税风险,只要有理智的人就会感觉到,企业实际上已坐在火山口上了。但是,这些企业的实际经营者往往都存有侥幸心理:“人家都是这么做的,我为什么不能这样做?”、“我和税务机关的某某某关系很好,应该没有什么问题。”、“社会上的类似现象比比皆是,不会就我运气这么不好吧?”

即使在震惊全国的“铁本事件”发生以后,其董事长兼总经理戴国芳因大量偷税被判刑,还是有很多人认为“铁本”的戴国芳是碰了某根“高压线”后才出的问题,仍然没有意识到潜伏的涉税风险。其实很多企业跟“铁本”一样,只要受到某种客观条件的影响,随时会引发无法挽回和不可逆转的局面。

当然,多数民营企业不可能出现如此严重的问题,他们更多的是不断出现小问题。(www.xing528.com)

案例3-2

某市M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是当地镇政府招商引资的一个重点企业,通过税务机关内部信息系统了解发现,该公司2006年实现销售收入3207248.36元,进项税金为465748.21元,销项税金为545232.23元,应缴增值税为79483.83元,税负是2.48%,应纳所得税额是0。2007年实现销售收入3207248.36元,6814578.64元,销项税金为1158478.37元,进项税金为946349.09元,应缴增值税212129.28元,税负3.11%,应纳所得税额48036.99元。

税务人员将以上资料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发现该企业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还算正常,但是企业所得税可能存在问题。作出如此推测的依据是:其一,该企业是从邻市搬迁过来的,企业处于开办期间,而目前部分乡镇在土地征用等方面操作不规范,从企业的账面则表现为有关费用入账不规范;其二,该企业账面表现是正好持平或者处于微利状态。于是检查人员进入企业现场进行实地核查。

经检查,发现该企业2006年度发票抬头不符列支成本2732元,个人费用在企业列支成本59148元,接受假运输发票91030元。2007年度抬头不符列支成本1921元,个人费用列支成本61800元,接受假运输发票121850元。

在日常业务中,企业会发生很多费用,有些费用企业没有取得合法的票据入账,还有一些则不可能取得合法的票据。而企业如果无法取得票据就无法入账,对有关业务人员来说,就无法报销,企业就需要多缴税。于是,有些不法分子就看到了这一点,干起了虚开、代开票据的勾当。而虚开运输发票就是目前部分不法分子的重要手段之一。

此外,一些上了规模的民营企业老板对纳税筹划的期望是:不仅要求税收筹划专家能让他避免多缴税,还要求能少缴税,最好是在避税上下工夫。而忽视对税收政策的遵从和对纳税核算工作的完善。一些民营企业聘请税收筹划专家或者有关法律顾问,其目的就是希望专家帮他们把业已存在的问题掩藏起来,不被税务机关查获!其结果往往是税款没有节省多少,而每年都有因为纳税违规问题不断补税、加付滞纳金和罚款。

(2)监控和约束机制不完善是涉税风险产生的条件。家族型企业的特点就是将企业当做家庭。既然企业就是家,老板管理经营,老板娘管理财务就成了部分家族型企业的一般管理模式。既然企业就是家,从仓储、营销、采购到会计等重要岗位就几乎全部都是“皇亲国戚”。在这些企业里,虽然各种机构也可能一应俱全,但却不是因事设岗、因岗选人,而更多的是则因人设岗或因岗设事。

案例3-3

化学有限公司是2002年10月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由于该企业经营有方,市场开拓不断取得新成就,企业的经营业绩每年都以成倍的速度递增;同时,该企业还注意不断进行技术创新,不断开发新产品,其产品的技术含金量比较高。经企业申请,于2005年5月被国家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态势。

该企业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于2007年11月底到期,而企业的生产形势却越来越好,预计2007年有计税利润2000多万元,如果要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年就须支出660多万元!

由于该企业的母公司准备聘请笔者作为该单位的顾问,在对集团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系统性分析论证时,笔者发现了这个问题。当时已是2007年8月底,于是立即提醒公司申报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收上对技术先进企业在享受了“两免三减半”优惠之后,有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但是,在承办过程中该企业的财务部李经理才知道,享受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以拥有“先进技术企业”证书为前提,而“先进技术企业”是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考核和认定的。在主管税务机关的提醒下,该企业立即向当地主管经贸委提出“先进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然而,无论李经理怎样抓紧,认定“先进技术企业”的一套申报流程和审批程序必须完成。当该企业取得“先进技术企业”资格时,已经是2007年12月10日。当李经理拿着大红本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手续时,被告知因缺乏时间上的连续性,该企业依法不能享受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尴尬局面呢?其实问题也就出在一念之差上!

李经理将“高新技术企业”混同于“先进技术企业”,所以想当然地认为,本企业可在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之后再享受“先进技术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的优惠政策。但事实上,“高新技术企业”与“先进技术企业”是两个不同的政策概念,有不同的认定程序,适用于不同的企业,其享受的税收待遇也不尽相同。

李经理的一念之差,导致该公司失去享受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机会,公司损失超过1000万元,其教训是十分深刻的!当弄清问题的来龙去脉之后,李经理不无感慨地说:“企业经营,离不开税收筹划;而筹划税收,不系统地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不行。这是我用上千万买来的深刻教训!”

但是,从该企业的业务分工和企业部门的职能分工的角度来分析,又可以归集到职能分工不合理带来的教训。因为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主体实际上是一个家族型民营企业,在合资过程中,外方仅是投资入股,并不参与经营和管理。事实上,该外商投资企业还是沿用原来的民营企业的管理思路和方法。该企业将公司的运行、执照年检、资格认定和各种政策优惠的承办工作都放在办公室处理。而办公室主任是老板的小姨子,虽然这个办公室主任的工作能力很强,却有些霸道,对其他科室的负责人并不友好,所以其他科室的人员仅按照公司的业务分工做自己的工作。该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认定当时就是由办公室负责操作的,因此,财务经理自然不会去思考这些问题。

涉税事项的政策性很强,技术操作的要求也很高。从表面上看,高新技术似乎就应当是先进技术,但若想当然地把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画上等号,就会铸成大错。该公司就是因为没有正确理清这二者的概念,与税收优惠失之交臂。

目前,绝大多数企业分管财税业务的管理人员在涉税事务上往往处于一知半解的状态,更不用说那些没有财税知识基础的人员了。不懂业务的人员却在负责相应的工作,就不可能不出问题。客观上,这些“近臣”和“重臣”们即使有一些工作上的重大失误,也不用担心对自己在企业的生存和地位造成影响和威胁。因为规模较小的家族型企业通常没有完整的绩效评估和绩效考核体系,主要以家长的个人好恶和感觉为标准,考核和薪金分配完全以搞好家族内的政治平衡为主。包括企业主在内的所有人都认为,税收问题是财务人员的事情。这种情况下,涉税风险的存在也不会引起任何企业人员的警觉。

在家族型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们的潜意识中,始终认为企业是自己创下的基业,就是自己的家业,企业即家业的一部分,所以把企业的财产当做自家的仓库,把企业的财务部当做自家的保险柜。以老板为首的庞大的家族群体,真正做到了“以厂为家”,而在这里需要正确处理的利益关系就是税收问题。为了减少税收支出,很多家庭日常开支和个人应酬开支都被想方设法纳入了企业的税前列支。这实际上也是以“家长”为首的家族企业成员的一个共同的目标。在这些企业里,即使负责涉税事项的财务人员的配备是健全的,他们实际上却只起到记账、出报表的作用。

目前在我国,家族型企业几乎已经成了涉税风险的代名词,在纳税检查实践中我们发现,中小型家族企业或多或少都存在偷税问题。由此可见,家族型企业中潜伏的涉税风险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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