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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与娱乐项目划分的难题优化解决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0年2月12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该企业的会计核算不准确,应当按照营业税的有关规定,依据总收入缴纳营业税,应缴营业税48万元。即量贩式KTV适用歌舞厅20%的营业税税率,收取的烟酒、饮料、包间费等应一并按照娱乐业高税率计征营业税。

餐饮服务与娱乐项目划分的难题优化解决

目前人们的消费观念已经发生变化,所以消费服务业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也在不断翻新。在变换经营模式的时候,涉税政策也应同时进行梳理,否则就会出现涉税风险。

案例2-10

李老板是一个五金制造企业的投资人。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他的消费观念也发生了变化。于是2009年1月在某市投资开办了一个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4%税率)的量贩式KTV,年总收入为240万元,其中超市收入168万元,KTV收入72万元。如果KTV收入缴纳营业税,超市销售额缴纳增值税,那么应缴营业税14.4万元,增值税6.48万元。

2010年2月12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该企业的会计核算不准确,应当按照营业税的有关规定,依据总收入缴纳营业税,应缴营业税48万元。李老板已经缴纳营业税14.4万元,还应当补缴营业税33.6万元,这让李老板十分吃惊。

李老板为什么还要补缴营业税呢?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征收范围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01]145号文件)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酒吧应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办网吧取得的收入,也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种费用,具体包括门票收入、台座(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税务专家提醒,作为一个特殊行业,我国税法对娱乐业应税营业额的确定有一些特别规定,具体如下:

(1)价外费用的处理。某些娱乐场所除向顾客收取各项正常费用外,还加收特种消费行为费用,或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加收,或按人头计算加收。对这些价外费用,无论如何计收,也不论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中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歌舞厅收费方式的处理。凡是属于经营娱乐业的营业收入,不论采取何种收费方式,如门票费、台座(位)费、点歌费、茶点费、伴舞费、包厢费、服务费等,应当全额并入营业额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歌舞厅等娱乐场所邀请外来团体进行表演,对表演团体分得的收入,也不能从营业额中扣除。例如,某歌厅2月取得门票收入5万元,出售饮料、烟、酒收入10万元,收取献花费2万元,收取卡拉OK点歌费15万元,则该歌厅本月娱乐业应纳税营业额为32(5+10+2+15)万元。(www.xing528.com)

(3)兼营不同税目营业额的处理。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应分别核算营业额,如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例如,某公园除门票收入外,还有游艺项目(如电动车、碰碰车、过山车等)收入。在会计处理上将两类收入分别核算的,则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税,门票收入按文化体育业税率征税,游艺收入按娱乐业税率征税;若未分别核算或不能提供分别核算资料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按娱乐业税率征税。但对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无论是否分开核算,都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4)奖金、奖品的处理。娱乐活动中给予顾客的奖励(包括奖品和奖金),其价值应计入营业收入全额征税。对于退还现金的,也应全额征税,不能按退还后的实收款项征税。

(5)会员制问题的处理。目前,一些以娱乐为主兼有社交性质的俱乐部,对入会会员收取入会资格保证金(退会时可退还)和入会费,在收讫会费和保证金时,应全额并入营业收入,按娱乐业征收营业税。会员退会时,其应退的保证金允许从当期营业收入中扣除。

我国娱乐业执行5%~20%的幅度税率,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73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等娱乐行为的营业税统一按20%的税率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01]145号文件)则明确,按20%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娱乐业范围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纳税人兼营税率不同的应税业务,应分别核算营业收入,根据各自适用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按最高的税率计征营业税。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4]97号文件)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台球、保龄球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税目仍属于娱乐业。

针对近年来出现的量贩式KTV内设超市收入如何征税问题,国家尚没有统一的政策规定。但根据上述政策,一般认为,应该与KTV收入一并按娱乐业征收营业税。即量贩式KTV适用歌舞厅20%的营业税税率,收取的烟酒、饮料、包间费等应一并按照娱乐业高税率计征营业税。同时,个别省级税务机关对此也进行了明确。例如,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对量贩式KTV超市征收营业税批复》(内地税字[2004]105号文件)规定,在量贩式KTV内设立的超市,经营时间与KTV的营业时间相同,在KTV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同时,以向顾客销售饮料、烟酒、食品等为主。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的规定,量贩式KTV内设立的超市,无论办理何种税务登记,均应暂按娱乐业征收营业税。

事实上,李老板还是有向税务机关申诉机会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文件)规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的。如果量贩式KTV由一家商业企业兼营,并且商业企业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那么KTV取得的混合销售收入(包括商业收入和娱乐业收入)都应当增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以娱乐业为主兼营商业(向娱乐场所以外的顾客销售商品)的纳税人,如果不分别核算商业收入和娱乐业收入,那么该纳税人的全部收入都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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