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人员在推销商品的过程中,为了让对方了解自己所推销的商品,一般是会提供一定的样品。对于贸易企业来说,由于其主要从事商品的经销,所以在一定的期限内所涉及样品的数量不是一个小数。对于样品的涉税问题应当如何处理?对此,多数销售人员是说不清楚的,而这一点正是部分商贸企业的涉税风险所在。
案例2-8
某国贸集团是一家从事外贸业务的大型企业,在与外商沟通过程中,对方都要求公司提供样品。于是,在每笔交易过程中,公司的销售人员都要求供货商提供一定数量的样品。而且,每件样品的价值都在1000元以上。
由于目前外贸企业的业务对象一般都是中小型制造企业,而时下的中小型企业的内部管理都不是很规范,所以,该公司样品处理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所有的样品都由供货商免费提供,然后由业务人员直接转交给外商。所以该国贸集团对样品没有入账,当然也从来没有进行过纳税申报。
2010年2月6日,当地税务机关采用突击检查的方式,在该公司的销售部拿到供货商的供货合同。据不完全统计,该国贸集团2009年度发生从生产企业拿样品给外国客户,合计金额300万元,企业没有入账(就一般而言,该企业的销售部与供货方的交易合同中有提供样品的约定,所以销售部有一个台账记录)。财务人员没有取得会计核算相关资料,所以也没有申报纳税。
讨论
该国贸集团应当如何处理样品问题?对于外贸企业而言,当他们从事某项业务时,一般是先由生产企业提供部分样品,发给外商,由对方看货。如果对方看中了,外贸公司再与外商谈判,双方谈妥并签署买卖合同以后再下单给生产企业进行生产。这已经是一个司空见惯的业务流程。对于外贸企业来说,他们不认为从生产企业那里取得货样是一种销售行为,因为他们并没有从中取得收入。(www.xing528.com)
涉税问题
(1)外贸企业的销售人员不了解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根据海关总署公布的《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对作为货样的进出口产品有以下规定:其一,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经海关审核数量合理,并且每次总值在人民币400元以下的,准予免征关税和增值税;每次总值在人民币400元以上的,征收超出部分的关税和增值税。其二,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符合下列情况,经海关审核数量合理的,不论价值大小,准予免征关税和增值税:无商业价值和其他用途的,用于分析、化验、测试品质并在上述过程中消耗掉的,属于来样或去样加工。《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该国贸集团向客户提供样品的行为视同销售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该国贸集团向客户提供样品的行为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所得税。
(2)该公司的业务流程脱节,信息流不完整。一般企业都有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三个方面,但是,部分公司这三个流往往不同步、不完整,从而导致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如果从企业内部管理的角度去分析,该企业发生了样品收入,应当将有关信息向下传,让财务人员对其进行核算。如果业务流程存在问题,再加上有关部门的交流不够紧密(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往往存在这类问题),涉税风险自然就会发生。
(3)习惯性思维影响了企业的管理操作。据了解,该公司的财务人员是知道公司存在赠送样品问题的,他们也知道赠送样品应当按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这样操作是该公司不成文的习惯,公司财务主管叶某是后来才到该公司上班的,财务主管认为,既然公司一直这样操作,当地税务机关也没有提出质疑,想必是没有什么问题(事实上,叶某到任后不久也曾对此向董事长提出修改意见,但是,该公司的董事长没有重视,其观点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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