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进出口业务,就是将货物从国外采购到国内或者将产品送出国门。由于有关事项影响到一个国家的主权,所以,国家一般都会制定比较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措施来实现主权(征税)。在这个环节的经济事项是存在涉税风险的。
案例2-6
某市国税局第一税务分局2009年4月在进行资料稽核时,管理软件产生的A化学品有限公司《资料稽核情况表》以及《资料稽核情况提示》反映:该企业2007年12月的税收负担明显偏低,于是将该户列为管理性对象。
通过对日常申报资料进行逻辑分析和比较,该企业的存货等项指标有疑点,再通过对该企业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明细表进行进一步分析,发现该企业出现进口货物抵税等异常情况。于是,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征管软件中的税务登记情况,发票领、用、存情况以及增值税征收台账等对该企业进行全面综合地评析。
该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化学品制造业,主要从事化学品的生产和经营业务。2008年1~12月纳税申报的应税收入为35001506.45元,主营业务成本为28943124.9元,销项税额为5950255.65元,进项税额为928976.38元,进项税额转出10373.95元,实际缴纳税款为1315747.7元,税收负担率为3.76%。再审核其纳税申报表与财务会计报表,并没有发现该企业存在明显的涉税问题。
那么,该企业2008年12月的税收情况为什么会出现明显的波动呢?经审批,检查人员对其法人代表和财务负责人发出质询通知书,请纳税人带上相关资料到税务部门进行说明。
通过交流,纳税人认可了以下事实:该企业的销售人员2008年12月16日接到一笔生产甲产品的业务,而生产甲产品需要从国外进口防水剂和吸湿排汗整理剂,因此,就进口了以上货物1577786.75元,从而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68223.75元。与此同时,企业还提供了一套完整的进口业务资料。
在一般人看来,这是一笔正常业务,评税工作可以就此结束了。但是负责该案的检查人员并没有就此结案,而是对有关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分析,他们检查了以下资料:
(1)检查企业是否有进出口经营权。(www.xing528.com)
(2)检查企业是否是代理进口,有无相应的代理合同,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常规。
(3)检查是否是虚构进口业务,与进口常规、费用发生是否反常,他们主要从货物品名是否涉及不同类商品,是否明显有悖于货物进口常规,有无相应的进口地至报关地货物运输、保险、佣金等费用的发生,货物“进口”与相应的费用发生是否具有明显违反常规的其他特征等方面进行检查。
(4)检查资金结算方式是否存在异常:主要检查有关业务是如何结算的,如果是现金,是否是大额现金;如果是商业汇票,是否是经过多次背书,并且将有关业务与真实进口业务的结算方式比较,看是否具有明显异常的特征等。
通过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进一步检查,检查人员发现:A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于是就委托N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代理进口业务,双方签署了《进口代理协议》,而且在委托合同上明确“如无须甲(代理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取进口货物的1%作为管理费;如需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取增值税发票金额的1.5%作为管理费”等字样。作为代理方,N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收取了代理费用14534.6元,并开具了收费发票。对《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有关项目进行检查,发现其中的国际代码不是A化学品有限公司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6号文件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此《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不能在A化学品有限公司抵扣增值税。通过对有关文件的学习,该企业的负责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因此立即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缴了税款268223.75元和28163.49元滞纳金,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该企业被处以0.5倍的罚款。
当月底,该企业扣发财务负责人张经理奖金3000元。
讨论
本业务的涉税问题是在进口环节产生的,还是在会计核算环节产生的?当与有关部门的业务人员进行交流的时候,企业人员对企业有无进出口经营权以及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税收政策都一无所知。所以,企业最终接受处罚也就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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