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分拆业务新办企业所得税不可免

分拆业务新办企业所得税不可免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此方案实施后的税收负担为:其一,甲公司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比例达到60%,因此,可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新办公司将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在营业税方面,鉴于目前的税收政策规定的不够具体,尚可享受税收优惠。

分拆业务新办企业所得税不可免

案例2-1

2008年1月1日以前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政策对部分新办企业有优惠,于是许多人就利用这个政策不断兴办新企业。但是,有政策还得会运筹,运作不当最终还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这里有一个案例:A建筑公司共有职工200人,其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12人,管理人员8人,其余为建筑工人。2007年该公司实现建筑业收入5000万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

在进行纳税筹划之前,该公司2007年应负担的相关税费为330万元,其中:

(1)营业税:5000×3%=150(万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150×(7%+3%)=15(万元)。

(3)企业所得税:500×33%=165(万元)。

考虑到该企业拥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12人,是一笔非常宝贵的人力资源,该企业的财务总监和人力资源经理经过商量和筹划之后,就向公司的董事长作了汇报,建议对企业目前的组织架构进行重组

筹划依据

根据《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文件)规定:“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筹划建议

A建筑公司的股东投资新办甲公司和乙公司,然后将管理人员和军队转业干部转移至甲公司,将其余180名建筑工人转移至乙公司。甲公司可专门从事建筑业总包业务,然后将施工劳务分包给乙公司,施工技术、施工材料由甲公司负责提供。

测算分析

仍然以2007年度数据测算,假设2007年甲公司取得建筑业总包收入5000万元,其中分包给乙公司1000万元(施工劳务部分),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按此方案实施后的税收负担为:

其一,甲公司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比例达到60%,因此,可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其二,乙公司的税费负担为66万元,其中:(www.xing528.com)

1)营业税:1000×3%=30(万元)。

依据《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93号文件)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30×(7%+3%)=3(万元)。

3)企业所得税:100×33%=33(万元)。

其三,甲、乙两公司的税费负担为66(30+3+33)万元。

筹划效果

税费负担减少264(330-66)万元。

筹划点评

上述纳税筹划方案从表面上看是天衣无缝,但是,其实质上是一个失败的筹划案例,至少是部分失败的操作案例。因为,根据国税发[2006]103号文件——新办企业的标准,上述纳税筹划方案是有涉税风险的。依据国税发[2006]103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作如下处理: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其业务和关键人员是从现有企业转移而来的,其全部所得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这样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对A公司将有关业务和管理人员等转移到甲公司的行为,可根据上述规定,利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就甲公司认定为新办企业的申请不予认可,从而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当然,从营业税的角度讲,根据《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22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企业法人代表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而上述纳税筹划方案中甲、乙两公司不属于上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的几种情况之一,可以作为新办企业,享受新办企业的营业税税收优惠。甲公司年节约营业税及附加为4000×3%×(1+7%+3%)=132万元。考虑节约营业税及附加后新增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44(132×33%)万元,该方案节税金额为88(132-44)万元。

风险提示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明确规定,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而新办企业税收优惠减免属于报批类减免税项目,如果纳税人采用上述筹划方法争取享受营业税优惠,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有可能比照国税发[2006]103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不予批准。

综上可知,上述纳税筹划方案将原公司的业务一分为二,达到新办公司享受税收优惠的目的。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新办公司将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在营业税方面,鉴于目前的税收政策规定的不够具体,尚可享受税收优惠。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