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有不少报纸在揣测袁美云吸鸦片的原因,有评论指出:她的瘦与“大烟瘾”有关。也有相关文章提到“她的嗜好问题”,并阐释了个人看法:“有人认为是环境造成,也有人认为是她自甘堕落,人言纷纷,莫衷一是,我以为人是酷爱自由的,她的种种,也是自由的表现,假是她还愿意为人的话,自用不着旁人着急。”[6]尽管当时社会对于吸食鸦片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有的是嗤之以鼻、恶言相向,但只要是涉及明星的问题,均会有极大的参与度。当时,社会民众热衷于评论明星,不论是他们的婚丧嫁娶,抑或是私生活等各个方面,媒体亦热衷于此,更是为民众提供了一个释放言论的空间。故而,明星的任何举动必然成为媒体大肆报道的典型事件。
通过查阅《上海地方法院关于袁美云吸食案的文件》档案,我们可知袁美云染上鸦片的主要原因在于其患有严重的胃病。那么胃病如此严重,袁美云为何不采取医疗救助或者是其他辅助手段,而非要吸食鸦片呢?这需要我们回到当时的时代语境之中找寻答案。
1935年,梅卓生、严霈章在《上海市立沪北戒烟医院一千名烟民成瘾原因统计上探讨普及卫生教育与中国禁烟戒烟之关系》中,就曾细致统计过1000名烟民的成瘾原因(整理前十见表1)[7]:
表1 上海市立沪北戒烟医院1000名烟民成瘾原因分类统计表(前十)
通过表1可以看出,成瘾原因有两大部分:疾病与玩弄。其中,因胃病而成瘾的比例最高,占到23.9%。也就是说,袁美云因胃病吸食鸦片成瘾并不是个例。据1935年上海市政府秘书处的《上海市禁烟禁毒之概况》,上海市很早就展开了“戒烟戒毒”工作,并建戒毒所多间:“蒋委员长颁行严禁烈性毒品条例后,因有军事机构共同查缉获犯骤增,自应专设机构,办理勒戒或便自动受戒,俾可涤除旧染,爰令卫生局先于瑾记路淞沪警备司令部对面,设临时戒毒所一处,备床位一百张,专为拘获毒犯实施戒毒,于二十三年六月十六日开始工作,又在南市三泰码头设沪南戒烟医院一所,备床位一百张,专供自动请求戒烟毒之用,于二十四年四月一日开始工作。又在闸北天通庵路设沪北戒烟医院一所,备床位二百张,亦系专供自动请求受戒烟毒之用,于二十四年五月十六日开始工作。”在戒烟戒毒如火如荼地展开之时,鉴于医疗方面还不是很完善,加上明星需要长时间在剧组拍摄的工作性质,袁美云寻求医生的特殊对待,以缓解疼痛可能出于无奈。
可是,就在7月16日,刑事处推事沈天保驳回了袁美云声请免刑的刑事裁定。这时,有意思的事情发生了,上海地方法院检察官不服该驳回,提起抗告理由书,请求撤销原裁定,另行裁定。刑事处于7月24日收到此抗告理由书。随后在7月26日,刑事处给出如下意见书:(www.xing528.com)
“犯吸食鸦片或施打吗啡得令入相当处所施以禁戒前项处分,于刑之执行前为之其期间为六个月以下,依禁戒处分之。执行法院认为无执行之必要者,得免其刑之,执行依本条条文解释免除执行之条件有三:(一)送入相当处所施以禁戒;(二)禁戒处分于刑之执行前为之;(三)法院认有免除执行之必要。本件被告袁美云始终未送入相当处所施以禁戒,法院于本年六月十四日判决确定后,六月十七日移送执行检察官,于六月二十日送入上海监狱执行。在执行前及执行中并未有施以禁戒处分,有执行卷宗可考。与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完全不符,自难认为有免除执行之必要,如谓在监狱或看守所中毒瘾已告清除,即可免除刑之执行。殊与法律规定程序不合,本件抗告不能认为有理由,应予以驳回,特具意见书如上。”[8]
两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主要问题在于刑事处认为袁美云并未在相当的处所进行禁戒处分。于是,在8月15 日,上海地方法院检察官再次针对抗告驳回提出,认为被告实际上已实施两个月的禁戒,已兼备禁戒处分之形式,与实质殊非完全无禁戒处分之执行,与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尚无不合。此外,他们还认为,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入相当处所施以禁戒”与第二项前段“处分于刑之执行前为之”的表述可以显示出,“禁戒处分与刑之执行截然两事”,不能混为一谈。而且,袁美云于“本年六月十五日开始执行羁押,日数抵刑六十四日,至同年十月十一日执行期满,此有执行徒刑指挥书存根可稽,根本无一日禁戒处分,因此认为交医勒戒更非可据。原裁定驳回免除其刑之执行之声请,尚无不合抗告,应认为无理由。据上结论依刑事诉讼法第四百零四裁定如主文。”[9]
“袁美云吸食鸦片案”持续了近4个月的时间,到10月12日,整整6个月的时间,袁美云正式出狱。中国的“禁烟”历史由来已久,从袁美云吸食鸦片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可以看出,相较于20世纪30年代还可以自愿请求受戒烟毒,到40年代市政府开始强制上瘾者戒烟毒。
1946年第7期的《胜利无线电》刊登了“袁美云出狱唱词”,大致交代了其从入狱到出狱的经历:“今年雅片禁令到,故而戒烟下决心,因此勿曾去登记,勿哭张已犯禁例有罪名,勒浪四月十二下半日,促进法院去审问,地方法院判决徒刑六个月,送到提篮桥女监来执行,可怜一位弱不禁风袁美云,要受铁窗风味好伤心……幸亏刑期只有六个月,已经期满出监门,轰动各报大记者,等到早浪出监门,记者包围女监狱……等到八点监门开,裹向带出袁美云……袁美云报以微笑,鼻架黑眼睛,手拿一块香粉绢,半掩芳容难为情……”[10]
通过这一案件,我们还能看出,1944年的上海司法体系如刑事处与检察官并非处于统一阵线,而且对待同一案件有着不同的处理与操作方式。诉讼、被捕经过以及状书均借助了媒体的帮助,甚至还成了“袁美云吸食鸦片案”较为关键的呈堂证供。袁美云这一案件一时风靡整个上海城,与该明星相关的所有消息再次成为社会民生新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被添油加醋后成为八卦绯闻充斥在各大小报、杂志上。随之而来的是,媒体再次将袁美云之前与袁树德的纠纷拿出来说事,诸如《文饭周报》1946年5月16日的一篇文章就以“袁美云的一纸卖身契”为题。此后,袁美云再次吸食鸦片的消息偶有出现,还直呼其为“瘾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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