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30年代以前,中国在与外国的贸易中始终处于出超地位。于是,英国便开始用鸦片来冲击中国的贸易市场。鸦片输入的陡然增加,使得中英两国的贸易地位完全改变。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一方面,白银大量外流,贸易逆差严重;另一方面,鸦片的泛滥摧残着吸食者的身心健康,中国人民陷入万劫不复的民族存亡的危险边缘。1839年6月,林则徐的“禁烟运动”成为一次有效的宣传鸦片是毒害人类心智的政治性事件。到20世纪30年代,中国社会各阶层对于吸食鸦片的态度各不相同。尽管仍有相关的禁令存在,但处于风雨飘摇中,尤其是在“九一八事变”之后,中国社会在管控方面更是存在巨大的问题。到20世纪40年代中后期,随着抗战的胜利,社会局势相对稳定,中国社会对于鸦片的打击力度开始加强,尤其是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际。但是,鸦片烟毒造成的祸患仍旧十分严重。1950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规定了禁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基本任务。至此,一场全国范围的禁烟禁毒斗争逐步展开。
这是一次明显的民主法治社会的立项事件,如果把1949年10月作为中国社会走向明确的“依法治国”的开始,那么在1945年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之后的4年时间内,对于鸦片的管控依旧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或者换句话说,在万物复苏的时间段内,鸦片这一问题明显是处于一种过渡时期的边缘位置。
明星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处于一种兴盛崛起的姿态,伴随着时代的发展,明星文化逐渐显现。作为都市时尚的风向标,明星从生活消费的各个层面开始,逐渐渗透到或者说是能够涵盖与之有关的社会文化的多个层面,不仅仅因为他们是生活消费的主体与个体,更因为他们是时尚文化的中心。“袁美云吸食鸦片案”发生于1946年,这一案件让明星的社会身份与媒体、大众和其他社会系统的互动关系更为明显。
此前,其实很多人早已知晓袁美云的“嗜好”。当时的报纸媒体对于明星的“嗜好”报道颇多,尤其是对吸食鸦片成瘾的关注度极高。1946年4月13日,上海地方法院一五七号卷宗将“袁美云吸食鸦片”正式立案。当时,住在拉都路(今襄阳南路)锦邨八号的29岁电影明星袁美云因“吸食鸦片已有两年,未向本局登记,近延医戒烟虽已二月,尚未戒绝”而成为被告,所犯法条为“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袁美云作为中国20世纪30年代中后期当红的明星之一,因其知名的身份而被广泛关注,这样一起与鸦片有关的事件更是闹得满城风雨。
法院对于本案的意见显示:“该被告袁美云吸烟虽未登记,但已自动延医戒烟二月,将近断瘾……似可交保”“限令于一定期间内戒绝,再行依法审判”。在审判笔录中,袁美云表示自己已经“没有瘾了”。4月16日,法医师王思伶对袁美云做了“烟毒检查报告书”:“验得袁美云,女性,年二十九岁,河北人,据称曾在曹医师处施戒。现今体格检查该氏神经有麻痹之现象,得证明该氏有吸食鸦片之症象,惟其症象尚属轻度。”[1]随后,袁美云之夫王引委任章士钊与乐俊伟律师为其辩护保释,具保人为乐健咖啡馆经理潘景贤,原因如下(并附上曹志绶医师在2月14日开具的证明书):
“为请求交保事稿,声请人因吸食鸦片嫌疑被押查,声请人于数年前患胃病痛剧,曾于痛发时吸食小量鸦片,藉以止痛。但早经聘请曹志绶医师诊治戒绝,可资证明报告人不察,以讹传讹,竟报声请人仍有此不良嗜好,实属冤抑已极。钧院尽可移付调验,不难水落石出。声请人身体羸弱,时患疾病,长此羁押,恐有生命之虞,为此迫不得已,惟有请求准予先行保释,候讯以维蚁命,实为德便谨状。”[2]
4月26日,侯王氏选任辩护律师黄孟刚全程为其女袁美云辩护。5月3日,黄孟刚提起诉讼,表明袁美云早已戒绝,因被羁押,胃病加剧,若不保外就医,将危在旦夕。要求依刑法七十六条情形予以停止羁押,“更因家有老母乏人侍奉,平日生活端赖”。与此同时,再次让潘景贤出具证明,请求保释,原因、关系与责任如下:
“一、原因:因病申请交保;二、关系:友谊;三、责任:如奉传讯,随传随到,倘有违误,惟保自问。”[3]
于是,5月8日,在上海地方看守分所,王思伶医师再次对袁美云进行体格检查,鉴定结果表明:袁美云面色苍白,营养不良,确实患有胃病及心脏病,宜善治疗,方可痊愈。(www.xing528.com)
明星身份与法治社会的互动关系由此展开,作为社会大众的谈资,袁美云这一大明星的“锒铛入狱”成了一时热点。从4月开始到5月,“袁美云吸食鸦片案”依旧没有定论。于是,当时的媒体报道就认为做官的为了钱故意刁难,主要内容如下:
“‘名医’丁济万,影星袁美云、夏佩珍,均以吸食鸦片被捕。丁济万不久就释放了;夏佩珍已经判罪;袁美云则既未释放亦未判罪。三人均为吸食鸦片,‘待遇’则各有不同,这只是‘条子’ 作祟而已。丁济万释放是靠了五十根条子;夏佩珍因为榨不出‘血’,所以早早定罪;袁美云尚在讲斤头,故迟迟不判。所以,不论何种事体,做官的总有其生财之‘道’,法律不外乎人情,你既如是客气,送我许多‘东西’,我自不得讲些情分;我有条子,吸鸦片变成了没有吸,这正与南通惨案中好好的一个孙平天先生,被割死后会变成‘汉奸记者’同一‘原理’也。所不同者,只是一个靠‘条子’,一个靠‘面子’(势力也)而已。”[4]
终于在5月17日,上海地方法院刑事处做出判决:“袁美云吸食鸦片处有期徒刑六月,限期二月交医勒令戒绝,褫夺公权一年。”刑事送达证书于6月4日达到检察官手中。
不久之后,袁美云就委托律师乐俊伟撰状在6月7日的《新闻报》上刊登,表明“对漏未登记烟犯除勒令戒绝外,请予以自新之机,同时瘾君子要赶快放下烟枪”。以此报纸为证物,以表决心。然而,6月20日,上海地方法院检察官执行徒刑拘役指挥书还是下达了。6月26日,执行宗卷下发,内容为“受刑人袁美云,罪名雅片,刑名徒刑”。随后,袁美云便于7月3日声请“免除刑之执行,予以保释”,并发誓结草衔环。同天,检察官发布声明书称:“被告袁美云,女,二十九岁,天津人,在押。被告民国三十五年度刑特字第四十七号吸食鸦片案休业。经本院于同年五月十七日确定判决处有期徒刑六月并限期二月交医勒会戒绝在业。兹据该被告状称禁戒期满,烟瘾已绝,请免刑之执行……经查该被告实施禁戒处分确满二月,并经本院请医检查已无烟毒烟瘾……无执行刑罚之必要,爰依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五条声请裁定免其刑之执行。”[5]
除了人证,法庭所用之证据,还有一篇发表在4月11日《时事新报》由胡文基撰写的“袁美云吸食鸦片案”的新闻,并成为本案的关键线索。这篇早于立案时间发表的文章对袁美云吸食鸦片有过相关评论,并提到袁美云在4月11日之前已开始戒烟,大致如下:
当时叱咤影坛的红星,诸如夏佩珍在染上烟毒后,自己生活也难以为继,已沦落为娼。而有茉莉花之称的袁美云因为身体瘦弱,竟吸上了烟毒,替她自己伏下了等于自戕的危机!而上海沦陷后,在她的丈夫导演下,主演了好几部戏,如《恨不相逢未嫁时》《万世流芳》等影片,在这片中她以身说法劝人戒除烟毒,而那时她的烟毒反而日益加深,面容也日益枯槁憔悴。最近,由于当局实行戒烟,袁美云也自知振作,正图力戒嗜好,如此讯不虚,那么真是“黑海无边,回头是岸”。
综上可以看出,当时正值中国社会法制逐渐完善,亟待解决漏洞以及缺失,袁美云因其巨大的社会影响力,不仅成为这起“禁烟运动”的典型案例,而且顺势推动了这次“禁烟运动”的展开。有句话说得好:“人怕出名,猪怕壮。”在司法体系还未完善的情况下,袁美云的明星身份更是加重了这一案件的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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