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风险在不同主体上表现各异,需要对供应链上各参与主体的资质、偿债能力、担保能力、发展能力做出综合评估。重点是核心企业,但其他参与主体也不能忽视。
一方面,由于核心企业掌握了供应链的关键资源,是链条上各参与主体的纽带,掌控着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并依托自身综合实力形成了较强的信用增级功能和供应链整体的管理能力。若核心企业的信用出现问题,风险可能迅速扩散蔓延至上下游企业,直接影响供应链的整体风险状况。
另一方面,上下游企业多以中小企业为主,虽然基于互联网技术采取的增信手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资金端和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加上多渠道的信贷风险管理机制可降低信用风险,但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仍然可能引发极大的风险,比如受公司治理问题、风险抵御能力差、生产经营不稳定、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技术薄弱、资产单薄、团队人员不稳定等因素影响。相较于传统的信贷审批而言,经营行为不规范、财务报表可信度较低、信息透明度较差、信用约束力不足等成为阻碍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关键因素,而互联网供应链金融中的低信贷成本,让“长尾市场”中的小微企业也能得到互联网供应链金融的支持。中小企业在得到互联网供应链金融所带来的金融普惠的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例如很多小微企业为了规避税收或降低成本存在两套甚至多套账、利用“资金过桥”形式完成注册资金实缴,甚至虚假注册资金。(www.xing528.com)
此外,互联网供应链金融的互联网属性使上述信用风险呈现出隐蔽性和差异化的特点,同时也对信用风险审查和定价、风险控制手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控制信用风险最重要的是强化授信企业的准入和整体交易审查,即对核心企业和各个上下游企业的业务状况、相关合作情况、合同履行状态和履行能力做出综合评价:①核心企业应当注重实施准入管理。互联网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的开展以核心企业的信用为中心,其信用状况不仅涉及对上下游企业的担保,还涉及经营风险的传导性,因此核心企业在现阶段的企业授信准入中的作用最为关键。②上下游企业应当真实反映自身的信用状况与风险。由于中小企业风险的客观存在,通过交易结构设计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信用风险,因此应当将中小企业的主体风险和债权项目评级相结合,重点考虑与核心企业合作稳定、紧密度高的企业,并利用互联网实现对于生产经营情况、业绩和销售情况、应收账款和存货的周转情况、现金流稳定性的动态监测,尤其是历史交易记录和履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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