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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准入风险与优化对策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消费金融属于需要特别审批方进入的领域,需要领取消费金融牌照。该平台是否需要申请消费金融牌照存在争议,目前众多的互联网个人消费金融产品“无证经营”的状态广泛存在,在经营资质和准入方面存在巨大风险,这也要求监管部门及时更新监管思路,促进互联网消费金融健康发展。此外,作为消费金融代表的“虚拟信用卡”业务定位也存在模糊地带。信用卡的发卡主体是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需要获得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准入风险与优化对策

消费金融属于需要特别审批方进入的领域,需要领取消费金融牌照。根据银监会颁布实施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二条对消费金融公司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管理办法》同时在第三章第二十条中明确规定了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

经银监会批准,消费金融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币业务:(一)发放个人消费贷款;(二)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三)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四)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五)境内同业拆借;(六)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七)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八)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九)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管理办法》来看,消费金融公司是要取得消费金融牌照才可进行个人消费金融等相关业务。但电商等从事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体是否需要申请消费金融牌照才可进行消费金融业务,暂无明确的规定。目前国内已经出现了多种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对于经营这些产品的公司是否需要申请消费金融牌照,理论界目前存在争议。

假设某电商平台A给予用户B一定的信用额度,B透支购买该电商平台上的产品,有两种还贷模式可供选择,一种是延期30天免息还贷,另一种则是分N(N为一可选数字如3、6、9)期还贷,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www.xing528.com)

若用户B选择了第一种还贷模式,则该消费金融产品不会产生相关法律争议,在性质上可以判定为一种常规的商业行为,即“赊销”模式。但如果该用户选择了第二种还贷模式,该消费金融产品的性质就会很难判定。如果将手续费看作一种利息,那平台无疑是在发放个人贷款从而进行“赊销赚息”。该平台是否需要申请消费金融牌照存在争议,目前众多的互联网个人消费金融产品“无证经营”的状态广泛存在,在经营资质和准入方面存在巨大风险,这也要求监管部门及时更新监管思路,促进互联网消费金融健康发展。

此外,作为消费金融代表的“虚拟信用卡”业务定位也存在模糊地带。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三十条定义“信用卡”为一种“特制载体卡片”,具有实体;1999年3月1日起施行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将“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定义为一种“信用支付工具”,按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和芯片卡,具有实体;2004年12月29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将“信用卡”定义为“电子支付卡”,该司法解释对应的罪名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根据文义、立法目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应当认为信用卡具有实体;2011年1月13日起施行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定义“信用卡”为“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的各类介质”。由此可知,信用卡须具有实体形式。目前我国成熟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是实体卡业务在线上的延伸,仍以实体卡为基础。但是,随着线上支付业务的迅猛发展,尤其是快捷支付、无卡支付等绕过网上银行的支付方式的出现,某些信用卡持有者在大多数应用场景中只需要信用卡号或密码,甚至不需要卡号或密码(如小额快捷支付),实体卡存在的必要性已被削弱。

2014年3月13日,央行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紧急暂停虚拟信用卡业务。央行在该函中指出,虚拟信用卡突破了现有信用卡业务模式,在落实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保障客户信息安全等方面尚待进一步研究,其合规性、安全性都有待有关部门进行总体评估。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虚拟信用卡业务确实难以纳入现有信用卡范畴。信用卡的发卡主体是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需要获得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发卡银行为拓展信用卡业务可与发卡业务服务机构合作,但发卡服务机构不得承包信用卡发卡营销、授信审批、交易授权、交易监测、资金结算等核心业务。我国虚拟信用卡的运营模式由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商业银行共同运营,各有分工,其中第三方支付平台起到连接商业银行与用户的桥梁作用,并不涉足银行业务。其虚拟信用卡的发行、信用支付的资金、逾期的风险都由商业银行承担,但在重要的征信、授信与交易监测环节,第三方支付平台实际承担了更多的责任。表面上商业银行仍然是征信、授信与交易监测的主体,但其征信、授信与交易监测的信息完全来自第三方支付平台,后者实际掌握发卡甚至是交易审批的决策权,而商业银行承担主要风险。此外,在催收环节,商业银行只有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对逾期不还的用户进行催收或惩罚,其惩罚措施不足以追回欠款。暂停虚拟信用卡,并要求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在推出创新产品与服务时应至少提前三十天报备,符合商业银行开办业务需提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银监会申报备案的有关规定。

此外,在信用卡办理环节,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商业银行要向申请人尽到告知义务,督促申请人完整、正确、真实地填写申请材料,并审核身份证件(原件)与必要的证明材料(原件)。在实践中银监会更严格地要求商业银行遵循“三亲见”原则,即银行受理人员要亲见申请人本人、亲见申请人身份证、亲见申请人签字。有关法律规定发卡银行应对申请人开展资信调查,充分核实其财务状况,确认其还款能力。其中,法律特别规定,对首次申请的用户不得采用全程系统自动发卡方式核发信用卡。发行环节的最后一个步骤——信用卡激活,仍有发卡银行需要对持卡人进行身份核对,未激活的信用卡不得使用等严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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