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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业整治的关键方向和措施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陶某、陈某甲、许某、宋某、郑某、徐某甲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规劝同案人员归案,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归还部分款项,可对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具体行业整治的关键方向和措施

(一)房地产融资市场——明确资质要求、对首付贷下禁令

在提及P2P借贷时单独列出房地产金融,明确要求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整顿房地产融资市场与国家调控房市政策形成微妙联系,也符合小额普惠的治理思路。房市大涨就像2015年股市大涨一样,目前确实有大量的游资和炒房团,可能也有一些地下P2P借助首付贷来炒作房产。这对长期的房市和房地产调控来说也是一种风险,可能加剧房地产泡沫。这次整治显然会吸取股市教训,打击类似违法行为。当然,房地产上涨有很多复杂因素,但至少可以降低暗流资金对房地产市场的不当影响。

(二)校园网贷市场——分类处置、跨部门联合整治

实践中,促使大学生消费并为其提供贷款商业模式,在金融的趋利导向下,本身就因为大学生群体的特殊性而饱受“不道德”的争议,其风险不断显现,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校园网贷业务涉及机构类型复杂,包括P2P网贷机构、消费公司、分期购物平台、传统电商平台以及利用自有资金为大学生提供“赊销”服务的机构等多方市场主体。

此次银监会对校园网贷作为整治重点,主要策略是分类处置和跨部门联合整治。分类处置方面,在落实《办法》中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禁止性行为(虚假片面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行为列入禁止行为清单)以及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等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涉嫌暴力催收、发放高利贷等违法违规机构采取暂停校园网贷业务、整改存量业务、加强对借款人的资格审核,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等措施,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防止风险扩散。在跨部门联合整治方面,与教育部等部门建立了校园网贷联合工作机制,加强校园网贷平台监管整治,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等内容明确具体应对措施,切实规范校园网络借贷平台的营销展业行为,增强学生网络金融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防止校园网贷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后续还会进一步贯彻联动机制,出台相应规范文件。

这些具体行业的工作重点也从侧面说明,目前专项整治是特殊阶段的措施和手段,不是常态化的。当然一步到位地通过专项整治解决存量风险也很难,一年左右时间难以消化此前长时间积累的问题,但鱼龙混杂的现状应当会有很大的改观,在这个基础上引入常态化监管。可以说,《方案》和《办法》是相得益彰的,《办法》及配套制度是基础,专项整治最终目的是为了落实《办法》,旨在建立规范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应当看到,互联网金融本身就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一个重要方面,互联网金融之所以能够如火如荼地开展,也归功于国家鼓励创新、支持创新的良好政策支持。

同时,互联网金融也能够改造金融,使其回归普惠金融的本质,为双创提供金融支撑。长期以来,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首要问题是融资难,提供金融服务给规模有差别的企业,对于不同的金融机构而言,成本和效率存在较大差异。中小企业融资需要中小金融机构和适当的非正规金融,而我国以大型金融机构为主的高度集中的金融体制和金融压抑的管制型监管体制都严重不适合于创客和中小企业的融资。(www.xing528.com)

互联网金融本质上带有普惠性,能够为创客和中小企业提供切实有效的资金支持,为双创打下金融的制度基础。规范发展P2P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有助于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切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典型案例

某P2P网贷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1]

徐某某在余某及蒋某某、王某(均另案处理)三人牵线下,与R公司签订P2P网贷系统的开发、维护合同,以徐某某实际所控制的M公司设立W平台,对外宣称P2P网贷系统。通过宣传、推介、协助运营等工作,该平台在2015年4月至11月间,以年息加奖励19%~40%,并由徐某某任法定代表人的C公司以1:1进行担保为诱,向全国120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万元。为此余某、蒋某某、王某三人非法获利××万元。被告人陶某、陈某甲、许某、宋某、郑某、徐某甲明知该平台在向全国各地投资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然帮助徐某某及该平台进行非吸活动。其中陶某、陈某甲为平台提供客服培训、运营、策划,陶某从中获取好处费××万元,陈某甲从中获取好处费××元。许某对平台非吸活动的资金进行管理,宋某为平台发

标制作借款合同标,郑某在平台负责提现、到账审核及打款工作,徐某甲受徐某某指派担任M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与R公司签订P2P网贷系统开发维护合同,平台设立后受徐某某指派收取部分徐某某资金拆借利息。徐某某通过该方式吸收的存款,部分用于支付平台投资人利息、奖励,部分用于凯锐公司经营,部分以高额利息借贷给众多企业及个人,从中获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设立P2P网络平台融资的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被告人余某、陶某、陈某甲、许某、宋某、郑某、徐某甲明知被告人徐某某通过P2P网络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提供相应帮助,八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某系M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全面掌控、支配吸收到的资金,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徐某某主观恶性、所起作用均轻于操盘者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余某、陶某、陈某甲、许某、宋某、郑某、徐某甲经商谋、受指派或受雇佣参与犯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其中对被告人余某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陶某、陈某甲、许某、宋某、郑某、徐某甲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陶某、陈某甲、许某、宋某、郑某、徐某甲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规劝同案人员归案,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归还部分款项,可对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陶某、陈某甲已退出个人违法所得,被告人余某还退出部分共同违法所得,并取得部分投资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1]案例来源: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绍虞刑初字第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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