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互联网金融中的违规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复杂性等特点,《实施方案》中要求综合运用社会治理途径,加强部门协调,并明确了各部门间的职责分工,以确保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有效落实。一方面,由省金融办建立举报信息平台,奖惩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督促下,一行三会、金融办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牵头,工商、公安、宣传等部门配合,引导各方面力量,对在互联网跨界从事金融业务进行综合监管治理,形成监管合力。在当前互联网金融业态日渐混同,监管形式日趋复杂的情况下,联合社会力量和多部门共同参与,有助于提高监管效率与应对复杂问题的能力。
具体而言,从监管对象的角度,《实施方案》规定:
(1)对于持有金融牌照但业务开展不规范的企业,由牌照主管部门进行整治;(2)对于不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明显具有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业务特征的,按照相关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整治;(3)对于不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也不具备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业务特征的或作为主营业务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对业务进行实质界定,落实整治责任;(4)当业务管理复杂,监管职责不清,有些企业业务没有明确的定性,导致找不到对应的监管部门,游走于一行三会监管责任的缝隙之间,产生很大隐患。在这种情况下,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进行监管,是本次《实施方案》的一大突破。
从部门分工的角度,《实施方案》规定:
(1)省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各类企业通过互联网从事资产管理和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的专项整治情况,并督促省金融办与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牵头承担整治职责,督促当地工商、公安等部门配合;(2)省金融办建立举报信息平台,利用各类举报信息,汇总各方面互联网资产管理等跨界金融活动信息,组织相关部门对涉嫌违法的信息金融业务定性界定;(3)省金融办负责对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金融租赁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的整治;(4)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配合省金融办的信息摸查和业务定性等工作,对于业务嵌套关系复杂、职责难以界定的,承担牵头工作;(5)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负责对通过互联网开展银行理财、信托理财、消费金融、金融租赁以及其他基于借贷关系的金融活动进行整治;(6)证监会省级派出机构负责对证券、基金、期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牵头整治;(7)保监会省级派出机构负责互联网保险等金融活动的整治;(8)省级工商部门负责对相关机构违法广告行为进行整治,向金融管理部门提供企业注册信息;(9)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进行处置;(10)省公安厅负责查处涉嫌犯罪的案件,进行防逃、空脏、追赃、挽损工作。
[1]张海滨:《我国互联网理财业务风险及其风险防范措施》,《金融监管》,2015年第1期。
[2]王武成、党鸿钧:《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风险分析及监管建议》,《时代金融》,2014年第6期。
[3]佘依林:《以渠道为特征的互联网理财销售模式的风险与监管——以余额宝为例》,《武汉金融》,2014年第7期。(www.xing528.com)
[4]刘旭辉:《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与监管问题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博士学位论文,2015年。
[5]袁康、张彬:《互联网综合理财平台的业务模式与监管路径》,《证券市场导报》,2016年第4期。
[6]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分析小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中国金融出版社,2014年,第43页。
[7]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分析小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中国金融出版社,2014年,第130页。
[8]于寒:《互联网理财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南方金融》,2014年第8期。
[9]何如:《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一项投资者保护制度》,《中国证券报》,2012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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