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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支付机构风险整治的必要性及优化方案

更新时间:2025-01-11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银行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吸收的预付资金必须全额存管在符合资质的银行,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的支付指令划拨资金,不得挪用、占用和借用。无证经营支付业务行为不受《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约束,逃避人民银行实施的监管,使人民银行实施支付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威性、有效性受影响。无证机构开展大量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商户,出现风险事件后引发投诉、维权,影响人民银行监管权威性。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不同支付服务主体因利益驱动引发无序竞争、恶性竞争、不公平竞争的情形频频发生。部分领域乱象丛生,违规跨界经营现象突出,支付市场公平竞争无法保障,支付行业秩序遭到破坏,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的事件屡见报端。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防范支付风险,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央行等14个部委制定并印发《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根据该方案,第三方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既包括对持牌机构的规范,也包括对无证经营的打击,其中,针对持牌机构主要是客户备付金和跨机构清算业务两方面的问题。

(一)持牌机构

1.客户备付金

部分持牌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薄弱,甚至存在挪用的行为,因备付金未统一缴存,管理难度大;在机构账户上形成资金沉淀,变相吸收存款赚取利息收入。

2.跨机构清算

资金清算不透明,资金流向无法监测,滋生违法犯罪行为。

(二)无证经营

1.无证经营业务的主要特征

一是无证经营银行卡收单核心业务,包括:(1)开展商户资金清算,即所谓“二清”行为,无证机构以平台对接或大商户接入支付机构或商业银行,留存商户结算资金,并自行开展商户结算;(2)从事其他收单核心业务,包括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等业务活动。(www.xing528.com)

二是无证经营网络支付业务,包括:(1)采取“大商户结算”模式,即用户支付资金先划转至网络平台账户,再由网络平台结算给其平台下挂商户;(2)开立类支付账户的电子钱包,具有充值、消费、提现等支付功能。

三是无证经营多用途预付卡发行与受理,包括:(1)单用途预付卡机构擅自扩大应用范围,实现跨法人商户应用,如公交领域单用途卡跨领域、跨区域扩展使用;(2)无证机构发行与受理跨法人、跨领域、跨地区使用多用途预付卡。

2.无证经营支付业务的危害

一是危害客户资金安全,引发局部风险事件。人民银行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吸收的预付资金必须全额存管在符合资质的银行,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的支付指令划拨资金,不得挪用、占用和借用。但无证机构不受相关监管规定的约束,存在截留、挪用商户资金的风险。现实中已多次发生无证机构挪用商户结算资金或持卡预付资金、“跑路”的风险事件。

二是危害支付信息安全,助长犯罪行为。无证机构在商户和客户拓展、技术设施,终端机具、客户信息管理等方面缺乏安全保障措施,极易造成客户信息泄露、账户信息侧录等风险以及伪卡、盗刷等风险案件。一些无证机构为从事相关黄赌毒、洗钱等非法经营活动的违法客户提供支付服务,助长犯罪行为,甚至出现擅自开展跨境支付业务,引发境外监管部门关注。

三是采取不正当方式开展营销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无证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常采取低价倾销等恶性竞争方式,并主要通过变造交易、伪造业务类型以及切机、跳码等违规方式实现,挤压持证机构市场空间,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四是影响支付业务监管权威性。无证经营支付业务行为不受《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约束,逃避人民银行实施的监管,使人民银行实施支付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威性、有效性受影响。无证机构开展大量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商户,出现风险事件后引发投诉、维权,影响人民银行监管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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