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最新规定,支付机构应根据客户身份对同一客户在本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进行关联管理,并按照下列要求对个人支付账户进行分类管理:
第一,对于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一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验证,且为首次在本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以为其开立Ⅰ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和转账,余额付款交易自账户开立起累计不超过1000元(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第二,对于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的个人客户,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三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以为其开立Ⅱ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和转账,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第三,对于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的个人客户,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五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以为其开立Ⅲ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www.xing528.com)
由上可知,Ⅰ类账户开户过程便捷,而Ⅱ、Ⅲ类账户的客户身份实名验证要求较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匿名及假名账户的问题。投资理财业务的风险较高,为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办法》要求仅Ⅲ类账户余额付款范围可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同时,为了兼顾便捷性和安全性,支付机构可以强化客户身份验证。客户身份信息验证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公安、社保、民政、住建、交通、工商、教育、财税等管理部门,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征信机构、移动运营商、铁路公司、航空公司、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等单位所运营的,能够切实有效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数据库或系统。
需要注意的是,通过商业银行验证个人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应为Ⅰ类银行账户或信用卡,且验证渠道数量以法人单位计算,即用户与银行“电子账户”鉴权验证不能作为一个外部验证渠道,绑定两张同行借记卡,仅可作为一个外部验证渠道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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