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清理整顿活动还要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最终的落脚点,除了清除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的违法违规企业及产品外,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也是实现整顿目标的重要途径。欧美发达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金融消费者教育是金融市场建设的基础之一,应该以互联网金融专项清理整顿活动为契机促进金融消费者教育制度的常态化和机制化,通过金融消费者教育做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预防。
金融消费者收益的不确定性,来源于金融资产的风险与投资者的风险吸收能力两者之间相互作用结果的不确定性。融资者利用信息优势,对投资者收益产生的影响,在风险端,以金融资产为作用对象;在收益端,以金融消费者对金融资产风险的吸收能力为作用对象。金融资产的风险是指金融资产预期回报的不确定性或可变性。投资组合理论以资产集合和风险分配为分析对象,因而,其对金融消费者风险的吸收能力与金融资产风险的匹配性问题影响深远。由于金融风险的主要问题,在投融资两端,都从较为抽象的、金融资产价格形成过程中投融资风险与收益的不确定关联,具体化为金融消费者风险吸收能力与金融资产风险的匹配程度。因而,实现金融消费者风险吸收能力与金融资产风险的匹配,也成为金融法风险规制的另一主要逻辑。
明确以金融消费者为核心的法制监管体系,建立投资者分类制度,允许专业投资者、高资产净值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参与投资,鼓励其以套利交易挤出噪声交易者,授予非专业投资者和非高资产净值投资者以是否接受适合性原则保护的选择权,完善投资者救济机制,并根据投资者分类,完善投资者风险压力测试;建立可转换资本和风险备付金等风险预警及风险转移机制。(https://www.xing528.com)
同时加强金融消费者的教育,提高中国金融消费者素质。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除了企业、监管机构需要担起相应的责任以外,一个重要的实现途径便是投资者(金融消费者)教育基地的建设。我国散户投资者居多的现实国情,使广大金融消费者接受金融投资教育的途径十分有限,投资经验和风险意识不强,而通过建设若干投资者(金融消费者)教育基地是适应我国金融消费者特征并且系统、持续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的不二之选,在中央倡导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还是金融市场建设制度完善的重要实现路径。此外,应当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基金制度。
我国各级消费者协会侧重于对商品消费者而非金融消费者和劳务消费者的保护,我国专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组织力量相对薄弱。在目前分业经营的基本格局下,各行业自律机构各行其是,无法有效应对金融混同和金融创新的趋势。各个行业自律机构应当面向金融消费者实现统合,这也是建立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核心的监管体系的应有之义。在加强各金融业协会协同作用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同时,也要积极地在各级消费者协会内设立由专门人员组成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委员会来切实强化消费者协会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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