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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事后风险与安全治理探讨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网上金融交易后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事后也应建立完善的风险与安全治理机制。网上高效快捷的调解机制是互联网金融创新纠纷解决机制的必然选择。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特别应该吸收金融纠纷解决当中的FOS制度。在当督察员做出裁定之后,金融机构必须接受,而消费者若对裁定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再起诉,FOS是快速解决小额纠纷必须要考虑的。三是根据互联网金融产品与服务的特点导入冷静期制度。

互联网金融事后风险与安全治理探讨

网上金融交易后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事后也应建立完善的风险与安全治理机制。

一是电子证据问题,电子合同很容易被篡改或伪造,那么就必须考虑有效的证据。目前已经有相关可以固定交易证据的技术手段,但许多平台尚未使用,需要进行推广。电子合同说起来是事后的纠纷解决,实际上事前就要做到充分的证据保障。

二是纠纷解决的方式问题,网络交易迅速、频繁,但是每笔的交易金额可能非常小,如果靠司法途径成本太高,如果靠集团诉讼必须有法定依据,否则实现不了,如果靠仲裁花费也太高,只有靠调解。网上高效快捷的调解机制是互联网金融创新纠纷解决机制的必然选择。例如,阿里巴巴已经构建了庞大的网上快速、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机制,形成了庞大的类司法救济体系,有大量网络调解员。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特别应该吸收金融纠纷解决当中的FOS制度(金融督察员/金融审查员制度)。它结合了调解和仲裁的各自优势,但又不同于调解和仲裁,在网上可以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而且不需要见面,根据大数据判断谁对谁错,应该赔多少。在当督察员做出裁定之后,金融机构必须接受,而消费者若对裁定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再起诉,FOS是快速解决小额纠纷必须要考虑的。(www.xing528.com)

三是根据互联网金融产品与服务的特点导入冷静期制度。如价值实时波动较大的金融产品则不宜设置冷静期,而像周期较长且短期内交易达成的基础不会发生重大变化的互联网保险等则应导入冷静期制度,以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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