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迄今为止各国形成了两种主要的金融混业经营形式,分别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制和以美、日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制。全能银行制是在金融机构内部设置若干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包括全面的存贷款、证券、结算、租赁等。金融组织的统合规制在世界范围内已有所印证。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充分体现了大融合、大混业、大金融的趋势,在此大背景下,对于金融机构性质的平台风险与安全治理应更加强调统合规制。
随着金融混业经营趋势的加强,金融集团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迄今为止各国形成了两种主要的金融混业经营形式,分别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制和以美、日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制。
全能银行制是在金融机构内部设置若干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包括全面的存贷款、证券、结算、租赁等。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就是通过金融控股公司的设计,母公司只需投入少量资金,即可控制整体庞大金字塔的基层营运单位,对金融业者跨业经营的发展,经营成本的降低和整体竞争力的提升发挥了重要作用。
金融组织的统合规制在世界范围内已有所印证。如美国1999年GLB法的规定,将以往根据受理业务主体不同(分为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而进行的金融监督制度,伴随着相互交叉,按照功能(分为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分别整理修正,以往针对不同组织而进行的分业监管模式实际上已经只是徒具形式。自此,美国真正进入了混业经营的时代,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统合组织获得了高速发展。(www.xing528.com)
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充分体现了大融合、大混业、大金融的趋势,在此大背景下,对于金融机构性质的平台风险与安全治理应更加强调统合规制。而对于没有金融机构牌照的平台,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也应当遵循合法机制,作为类金融机构在准入、日常经营、退出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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