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前言所述我国金融法制的问题与挑战,就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动态发展而言,可以选择以下两条路径:
第一,信息工具的进路。金融交易是信用交易,其核心是金钱的时间价值。金融市场是与风险相互依存的,因而,信用风险是金融市场的首要问题。金融中介服务于资金供给者和资产提供者,金融风险的产生、交易或资产服务都要通过金融中介来完成,因此,金融中介是风险管理和交易的主体。事实上,金融市场准入门槛髙、风险集中、价格形成过程难以预测及监管失灵,都起因于信息不对称。移动互联网技术、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科技手段的应用,极大降低了信息供给成本,可缔造一个公开而透明的市场价格形成过程。互联网金融巨大的生命力,也来自其在提高交易透明度方面的优势,这一规制路径可以推广到整体金融市场上。
第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进路。投资者收益的不确定性,来源于金融资产的风险与投资者的风险吸收能力两者之间相互作用的不确定性。融资者利用信息优势,对投资者收益产生的影响,在风险端,以金融资产为作用对象;在收益端,以投资者对金融资产风险的吸收能力为作用对象。金融资产的风险是指金融资产预期回报的不确定性或可变性。投资组合理论以资产集合和风险分配为分析对象,因而,其对投资者风险的吸收能力与金融资产风险的匹配性问题,影响深远。由于金融风险的主要问题,在投融资两端,都从较为抽象的、金融资产价格形成过程中投融资风险与收益的不确定关联,具体化为投资者风险吸收能力与金融资产风险的匹配程度。因而,实现投资者风险吸收能力与金融资产风险的匹配,也成为金融法风险规制的另一主要逻辑。(www.xing528.com)
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趋势是要将以上两条进路加以融合,简言之:必须以消费者保护为核心,改变过去审慎监管的模式,更加强调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坚持宏观与微观相结合,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完善信息工具的风险规制作用,建立事前监管预警检测体系,突出大数据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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