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赔偿与行政违法
行政赔偿采用的是违法原则,也就是行政赔偿是由违法的行政行为所引发的。这就涉及行政行为的违法认定。行政行为的违法认定,是通过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行为进行法律评价,并判断是否违法的过程。行政行为一旦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就失去了法律效力,同时还要承担行政责任。行政违法是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时,违反了法律规范,侵害了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行政违法一般从下述三个方面进行判断:①行政主体是否已经作为。行政主体将法定职责是否作为作为判断行政违法的前提。②行政主体的履职性。行政主体的履职是否按照法律规范,这是判断行政行为违法的客观标准。③行政主体的故意或者过失。由于行政主体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了未能履行法律职责的,是行政违法的主观要件。
行政违法的分类较多,根据朱新力等(2012)的研究可知,行政违法可以分为:①行政失职,指行政主体能够依法作为而没有履行依法作为的状态。②行政越权,是指行政主体超越其法定行政职权范围,而做出了行政行为。③行政滥用职权,指行政主体明显不当地使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④事实依法错误,指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行为时,没有合格的事实依据。⑤适法错误,指行政主体没有正确地将法律、法规用于相应的行政行为中。⑥程序违法,指行政主体没有按照法定职权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的规定做出行政行为。
2)城乡规划违法行为的类型
《城乡规划法》列出三种应当赔偿的情形:①第三十九条规定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批准文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②第五十七条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撤销违反《城乡规划法》所做出的行政许可,因撤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③第六十二条规定针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城乡规划法》编制城乡规划,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城乡规划中的违法行为不止上述三种情形,违反《城乡规划法》所做出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均可能在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成为违法的行政行为。(www.xing528.com)
因此,城乡规划违法行为的主要类型为:①土地出让。这是指未将规划条件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出让。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这包括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③建设项目行政处罚。这包括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做出。城乡规划的违法行为就是这三类行政行为在行政失职、行政越权、行政滥用职权、事实依法错误、适法错误、程序违法等六个方面的行为状态。当然,这还包括了一个行政行为的多种违法状态。
3)行政赔偿请求人
城乡规划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法律授权的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工作人员,在做出行政行为或者履行法定职责时利益遭受损害,有权请求行政赔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国家赔偿法》中的赔偿请求人一般分为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在城乡规划领域,存在三类行政赔偿请求人:①行政相对人。这是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直接相对人,如行政许可被许可人或行政处罚被处罚人。②相邻关系人。这是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间接相对人,如被许可项目导致周边的人群受损害的情形。③潜在的业主。这也是行政许可的间接相对人,如在业主签订购房合同后,在未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规划许可进行修改造成损失的情形。
虽然在理论上可以提出三类一般类型的行政赔偿请求人,但在确定城乡规划行政赔偿请求人时,应当考虑“利害关系”,特别是对于相邻关系人和潜在的业主。并不是受到影响就均有进行行政赔偿的权利。“受到影响是否充分且普遍是认定赔偿请求人资格时所考虑的因素”(宋雅芳等,2009)。这种充分性包括两个方面:①该损害是由违法的行政行为导致;②该损害超过了一般行政行为对公共生活所带来的正常负担,并达到一定的承当。只有具备这样的充分性,行政赔偿请求人才具备行政赔偿的资格。例如,当建筑A被权力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北侧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日照时数在大寒日少于两小时时,受遮挡的住户才具有了行政赔偿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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