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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相关问题及解析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新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可知,所有的证据必须经法院审查属实,才能成为诉讼的依据。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将法律、法规等运用于行政行为审查的活动。法律适用的提出表明,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所采用的法律、法规与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时所采用的法规不一定完全一致。人民法院在法律使用方面平等对待行政案件的当事人。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方式独立将法律、法规运用于行政案件的判断中。

行政诉讼的相关问题及解析

1)证据制度与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的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朱新力等,2012)。根据新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可知,行政诉讼的证据包含八类:①书证;②物证;③视听材料;④电子数据;⑤证人证言;⑥当事人的陈述;⑦鉴定意见;⑧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这些证据必须经由法院审查属实,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新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做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对于没有证据的,则面临败诉的法律后果。

行政诉讼的过程主要围绕着行政案件的证据证明而展开。根据新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可知,所有的证据必须经法院审查属实,才能成为诉讼的依据。证据的审查是指合议庭在听取当事人对证据的说明、对质和辨认后,才能做出是否采信的认定。合议庭的审查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进行:①真实性。主要是分析证据的形成原因、发现证据的环境、证据是否与原件相符,以及其他与真实性相关的因素。②关联性。运用逻辑推理与生活经验,分析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准确认定案件事实。③合法性。从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取得的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判断。

2)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是指行政或者司法机关将法律规范运用到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中的活动。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将法律、法规等运用于行政行为审查的活动。这里的法律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通过适用法律、法规,对被诉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法律适用的提出表明,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所采用的法律、法规与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时所采用的法规不一定完全一致。法律适用必须坚持三个基本原则:①法治原则。法律适用活动在程序与实体方面必须严格依法。②平等原则。人民法院在法律使用方面平等对待行政案件的当事人。③独立性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方式独立将法律、法规运用于行政案件的判断中。(www.xing528.com)

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对于针对城乡规划行政行为,以《城乡规划法》为核心的横向法律体系,诸如,《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可以作为司法审查的依据。在以《城乡规划法》为核心的纵向法律体系中,除了《城乡规划法》的其他法规体系大都是地方性法规,诸如地方的《城乡规划条例》,是地方司法审查的依据。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不仅不是司法审查的依据,若原告在对具体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还可以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司法审查。

3)参照规章

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这表明在行政审批中规章尚未完全被赋予法律的地位。规章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法规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分为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以部长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而地方政府规章则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并以行政首长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参照规章意味着在行政审批中,人民法院有权对规章进行鉴别和判断。对于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章,在行政审判时予以适用。对于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章,人民法院可以不予适用。人民法院对规章的鉴别和判断,即使认为规章不合法,也无权予以撤销或者改变,只能拒绝适用。规章是行政立法的一种形式,属于法的范畴。“只要法院认为规章具有合法性,它仍然可以获得司法权的确认,并通过其拥有的强制力得到执行”(章剑生,2008)。参照规章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但这种监督在本质上并没有改变规章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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