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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措施的重要性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它明确了城乡规划行政监督检查的法律地位。3)行政监督检查的程序与责任关于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对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将在第9.1.3节中讨论。这种监督检查属于行政机关自我纠错、自我约束的行为,主要针对的是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在城乡规划编制和城乡规划实施方面的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措施的重要性

1)行政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行政监督检查是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城乡规划管理和相关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要求所进行检查或者是调查的行政行为。它是保证规划管理、土地使用和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重要手段。它在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城乡规划的法律秩序上具有重要意义。《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它明确了城乡规划行政监督检查的法律地位。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不仅是查处规划管理和建设活动违法行为的过程,同时也是回顾或检讨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政策法规制定在实施方面的情况与问题,总结经验,完善制度,以提高城乡规划法治水平的过程。

城乡规划行政监督既然是一种产生法律影响的行政行为,就应依据法规进行。依据《城乡规划法》可知,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①在行政检查的主体上可以是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是县以上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②在行政监督检查对象上分为两类,一是违反城乡规划法而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的行政机关和编制单位,二是在城市和乡村规划区内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单位或者个人。③在行政监督检查的内容上是涉及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建设和管理行为。④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在程序和手段上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2)行政监督检查的内容

城乡规划行政监督检查的内容在《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已经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三个主要方面为:①城乡规划的制定;②城乡规划的许可;③违法建筑的查处。

在城乡规划制定方面,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形:①组织编制和审批主体不合法。这是指没有法律授权的行政主体组织编制和审批了法定城乡规划。例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权为市政府,而区政府或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擅自审批了控制性详细规划。②组织编制和审批程序不合法。这是指没有按照《城乡规划法》设定的程序组织编制和审批。例如,对尚未组织公示或公示时间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法定规划进行审批。③相关主体不及时编制城乡规划。也就是《城乡规划法》第五十八条提出的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情形。例如,编制经费已经列入行政预算,尚未组织编制城乡规划。④编制城乡规划的单位不合规。这是指委托了不具备城乡规划资质或者是超越了城乡规划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来编制法定规划。例如,委托了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了现状超过100万人的城市总体规划。⑤城乡规划的编制内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这是指城乡规划的实体性内容不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强制性规范。例如,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布置了建设用地。(www.xing528.com)

在城乡规划许可方面,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形:①规划许可的主体问题。一是没有法律授权的主体或行政委托的主体许可了建设项目,二是超越了行政权力核发了规划许可。例如,街道或村擅自同意建设项目。②规划许可的对象问题。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了规划许可。例如,对尚未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的申请人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③规划许可的程序问题。这是指未按法定程序或者是减少法定程序核发规划许可。例如,不公布已经依法审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④规划许可的依据问题。这里指没有依据法规、规范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核发了规划许可。例如,在城乡规划设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做出许可决定。⑤规划许可中的不作为、不履职问题。这里指的是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在法定时间内不做出任何行政决定的问题,也包括虽然做出了决定,但是这一决定与行政职权没有任何关系的问题。

在违法建筑查处方面,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形:①违法建筑查处的主体问题。一是没有法律授权的主体或行政委托的主体查处了违法建筑,二是超越了行政权力查处了违法建筑。②违法建筑查处的程序问题。这是指未按法定程序或者是减少法定程序查处违法建筑。例如,未公示等问题。③违法建筑查处的依据问题。这里指没有依据法规、规范和城乡规划许可查处违法建筑。④违法建筑查处中的不作为、不履职问题。这里指的是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或者是法律授权的城市管理部门或者是乡、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时间内不做出任何行政决定的问题,也包括虽然做出了决定,但是这一决定与行政职权没有任何关系的问题。

3)行政监督检查的程序与责任

关于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对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将在第9.1.3节中讨论。这里讨论本级政府对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对下级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这种监督检查属于行政机关自我纠错、自我约束的行为,主要针对的是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在城乡规划编制和城乡规划实施方面的监督检查。这种监督检查主要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进行。所采用的程序为:①调查取证。可采用现场踏勘,调阅规划制定文件、建设项目许可档案进行。②被监督检查方陈述意见。允许被监督检查方陈述意见,这也是对调查取证材料进行再核实的过程。③做出监督检查决定。监督检查机关根据《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出行政决定。④公布行政决定。在行政决定做出后,应当公布,以促进被监督检查方的整改。

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城乡管理部门应承当相应的行政责任。《城乡规划法》第六章对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规划编制单位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城乡规划编制中的违法行为,相应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吊销资质证书、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理。对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城乡规划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上级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许可时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可以有权责令撤销或者直接撤销下级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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