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城乡规划法》提出了制定乡村规划的一般程序,体现了乡村自治的特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则将乡村规划分为两个阶段,即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而总体规划又分为总体规划纲要和总体规划。由于需要编制乡村规划的地区的农村居民点相对规模较小、任务简单,因此,可以简化乡村规划的内容,特别是村庄规划应成为总体规划与建设规划合二为一的一体化规划。
根据《城乡规划法》可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与村庄规划。乡规划与村庄规划编制应该包含四个基本步骤:①草案拟定。由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收集资料、现场探勘,并提出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草案。②规划协调。相关部门组织乡规划或者是村庄规划草案与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农村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规划进行协调。③规划公示。乡村规划应公示30日。其中,村庄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的讨论同意。④政府审批。乡村规划的成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公布乡村规划成果。
2)乡村规划编制中的公示与参与
乡村规划编制的一般流程为:①收集基础资料;②分析问题;③拟定规划目标;④提出多种比选方案;⑤评价与比选方案;⑥确定规划方案。乡规划与村庄规划为主体不同的两类规划。在中国的行政架构中,乡为一级政府,而村则是自治组织。为此,对于乡规划与村庄规划中的公众参与应采用不同的方式。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可知,乡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包括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而村庄规划则应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设计更能体现“自治”特征的参与模式。(www.xing528.com)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这是《城乡规划法》对村民会议或者是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从体现村民自治特征的角度来看,村民的参与应该更加广泛。村庄规划中的村民参与可以分为:①目标拟定的参与。规划的目标拟定应该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②方案评价的参与。方案是否符合规划目标,是否解决了发展中的问题也应该听取村民的意见。③决策过程的参与。《城乡规划法》充分授权村民会议或者是村民代表会议在决策时的作用。
3)乡村规划的审批主体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乡村规划组织编制的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县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及村庄均不是乡规划与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在乡规划与村庄规划编制完成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这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实际上是指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城乡规划法》可知,城乡规划权力在城市为一级架构,也就是区人民政府没有规划的权力。虽然一些乡村在“区”所辖范围,但是区所辖范围内的乡规划与村庄规划的审批权应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行使。
现行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如何看待这一规定?由于《城乡规划法》已经将《城市规划法》中对城市总体规划审批前置中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同意”改为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实际上,一些地方立法对此已经进行了调整,如《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乡人民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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