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乡村规划的制度
城市与乡村最大的三个区别为:①发展密度不同。城市以二三产业发展为特征,是高密度发展区,而乡村以农业为主体,是低密度发展区。②复杂程度不同。城市职能比较复杂与综合,而乡村职能则相对简单与单一。③社会结构不同。城市是陌生人社区,而乡村则是熟人社会,这在文化传统、风俗习惯方面具有较大的差异。这三个不同使得乡村规划与城市规划在诸多方面存在不同。《城乡规划法》对“城市”地区与“乡村”地区采用了分类管制的方式,在“城市”地区采用城市规划的管制方式,而在“乡村”地区则采用乡村规划的管制方式。
《城乡规划法》中的乡村规划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乡村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空间部署和具体安排。它包括乡规划与村庄规划。《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虽然,城市与乡村采用不同的管制方式,但是,乡村规划作为城乡规划的一个部分,仍然具有行政立法的特征。《城乡规划法》第十八条提出“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第二十九条规定乡、村庄的建设应“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第四十一条设定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从法律的授权上来看,乡村规划特别是村庄规划是在国家法的框架下具有一定自治特征的规划制度。
2)乡村规划的类型
在城市化的背景下,城市与乡村的边界是不能清晰确定的。在一定时期,部分的乡村与城市是完全融合的。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镇、村庄正逐步转变为城市。虽然《城乡规划法》没有明确这类集镇、村庄规划区的设定问题,但是在地方的条例中,如《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因此,“城中乡”和“城中村”不属于乡村规划的编制范畴。所需编制乡村规划的有以下三类地区:①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城郊集镇和乡村;②一般的集镇与村庄;③有历史与景观特色的集镇与村庄。(www.xing528.com)
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所采用的城市规划管制方式各不相同。在资源约束的条件下,这类镇、乡和村的主要问题是改造过程中的利益分配问题。对于不同的乡村应采用不同的规划方式:①城郊集镇和乡村。虽然不属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设范围,但从城市化的角度来看,要规划预留作为城市地区的可能。②一般的集镇和乡村。长期将作为乡村地区,采用村民自治的方式进行规划管理。③有历史与景观特色的集镇与村庄。这类集镇和村庄的规划重点是历史文化与风景资源的保护。
3)乡村规划的原则
乡村规划包括乡规划与村庄规划。乡村规划作为城乡规划的一部分,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一般原则。《城乡规划法》第四条为城乡规划的一般性原则,它分为三个方面:①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等原则;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③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区域人口发展、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城乡规划法》第十八条规定:“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这是《城乡规划法》为乡村规划设定的特别原则。它包括三个方面:①从农村实际出发。这就是指在编制乡村规划时,要考虑农村的地理、文化、资源、农村生产方式以及生活方式的特征。②尊重民意。在乡村规划中充分听取民意与需求。中国的乡村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了乡土秩序的规则。尊重民意还包括尊重村民长期形成的乡土规则。③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乡村规划应反映乡村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文化禀赋、民族传统、地理特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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