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乡村的特征
自古以来,中国就是一个农业大国。中国虽然城市化水平超过了50%,但近一半的人口仍然生活在农村。农村与城市不同,一直是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作为主要的经济方式。传统乡村的特征主要包括四个方面:①职业同构。农业是乡村的主要行业,乡村人口多以农业作为职业,只有少量的人口从事手工业、商业或是服务业。②经济封闭。由于乡村农业基本上是自给自足,乡村经济与外界交流较少,因此形成了相对封闭的状态。③结构简单。规模小、人口少,社会化与阶层分化不明显,所形成的社会结构较为简单。④社会关系紧密。乡村地区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血缘关系是乡村关系的中心。由于规模小、人口少,所形成的社会是一个社会关系密切的熟人社会。
乡村地区人口密度小,人口集聚度低,并散落着人类聚落的基本单位——村。村是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农业生产方式为主体、由农村居民组成的社会共同体。根据人口的集聚程度,村一般分为三种类型:①散村聚落。这种村落规模较小,一般为七八户左右,多有血缘关系,村民关系密切,但是信息不灵通、发展速度慢。②大村聚落。这种村落规模较大,一般由近百户村民组成。这类村落以一个或者是数个大家族为主体,包含多种村民的聚落,有一定的社会组织和行为规范。③集镇社区。集镇社区由大村落发展而成,并作为一定地域的政治、经济和服务中心。其有一定的加工业、商业和服务业。这是城市性聚落的雏形。
2)城市化与乡村变迁
城市化是人口由乡村向城市聚集的过程。在城市化的作用下,原先自给自足的经济基础和相对封闭的社会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城市化的背景下,乡村人口外流。乡村的经济、人口结构以及发展模式发生了很大的变迁。根据罗小龙等(2015)的研究可知,乡村的主要变化为:①人口老龄化。2010年农村60岁以上的老龄人口占农村总人口数的15.4%,高于同期城镇水平。②村庄空心化。进城务工人员携带家属进城导致乡村大量房屋空置。③半城市化现象明显。半城市化现象主要集中在城市周边的城边村。④农村发展区域差异明显。东中西地区经济水平的不同,导致了发展的不平衡。
在城市化进程中,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部分乡村逐步融入城市,或者受城市发展的强烈影响,从而形成了三种类型的乡村社会:①城市型的乡村社会。这种类型的乡村完全融入城市,如城中村。这种类型的社会外来人口已经超过了本村人口,主导这种社会关系的是经济利益而不是乡规民约。②半城市型的乡村社会。这种乡村往往是尚未融入城市的城边村。这种类型的乡村有一定的外来人口,经济关系逐步增强。这种乡村有可能成为未来城市的组成部分。③完全的乡村社会。这种类型的乡村远离城市,只有人口的输出,受城市的影响较小。(www.xing528.com)
乡村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区以外对乡村聚落的规划管理,主要包含了乡村规划的制定、乡村规划的许可、乡村规划的监督检查三个方面。对于乡村规划管理仍然存在三个基本问题:①乡村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关系。《城乡规划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城乡统筹,而城乡规划区的分设则可能形成二元体制。②规划许可的简化问题。《城乡规划法》明确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中仅采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 以及这种简化的制度如何应对农房的安全、农房的美观、乡村的环境卫生等问题。③乡村规划管理与法律控制的关系。乡村作为居民的自治体,如何在国家的法律指引下发挥好村民的自治作用,是乡村规划管理的一个重要课题。
受城市化的影响,乡村类型较多,规划管理复杂。对于一般的乡村,由于机构设置、科技力量、法治观念的影响,乡村建设存在着农房的安全问题、农房的美观问题、乡村的环境卫生问题。这些问题均与现行的规划管理法律制度密切相关。祁巍锋(2011)对《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评估后认为,现行制度中存在以下问题:①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②农房质量安全监管;③乡村建筑工匠的管理;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⑤人居环境基础设施配套标准;⑥法律体系的衔接与制度配套。这些都是乡村规划管理中的制度问题。
在这些问题中,最突出的则是乡村规划法律地位的认识问题。特别是在村庄规划中,要么将村庄规划视为终极蓝图,夸大村庄规划的法律执行力,要么看不到村庄规划法律意义,否定村庄规划的法律执行力(曹春华,2013)。由于过度强调村庄规划的法律地位,导致在村庄建设中矛盾激化、管理失控,从而产生了另一个极端:忽视村庄规划的法律意义,导致违法建筑盛行。这两种极端的认识状况,已经严重地影响了村庄规划的制定、实施,甚至影响到村庄的社会安全与稳定。这两种认识的存在实质上反映了如何建立乡村规划中的法秩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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