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是人类文明的产物,也是历史变迁的见证。每个时代都在城市中留下了历史的痕迹。历史文化名城中的城市格局、历史街区、古建筑、古遗址等包含了一个城市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文化价值。历史文化名城是历史的见证,是研究历史的重要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中的古城、古建筑、古遗址具有很深的科学道理,对科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历史文化名城是城市文化的载体,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对传承文化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有必要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中的古城、历史街区、历史地段、文物建筑、古建筑、古遗址等历史文化遗产,同时也有必要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历史文化名城被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保护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也将受到限制。建设活动应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并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得到批准:①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②在核心保护区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活动;③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在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①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②占用保护规划所确定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③修建生产、存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④在历史建筑上刻画、涂污。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原则与内容
由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一种限制性规划,这种限制的正当性应得到充分的论证。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过程就是限制正当性的论证过程。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条件包括:①保存文物特别丰富;②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并保留两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③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④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大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在申报资料中,应当对城市的历史沿革、地方特色、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价值做充分的说明和论证,在图纸中标明保护范围,并附有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历史街区、历史地段等清单。历史文化名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在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2005年实施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提出保护规划必须遵循三个原则:①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②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③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一个重要专项规划。保护规划要在分析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基础上确定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原则,在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基础上,改善城市环境,适应现代发展需要,提出合理利用的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2008年发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可知,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分为五个方面:①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②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③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④历史文化街区等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⑤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www.xing528.com)
2005年实施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提出保护规划的具体内容包括八个方面:①明确保护内容。历史文化名城的格局和风貌;与历史文化密切相关的自然地貌、水系、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反映历史风貌的建筑群、街区、村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民俗精华、传统工艺、传统文化等。②分析名城价值。分析城市的历史、社会、经济背景和现状,体现名城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文化内涵。③确定保护体系。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保护单位三个层次的保护体系。④制定保护措施。确定保护目标和保护原则,提出名城保护措施,还包括城市格局及传统风貌的保护与延续,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群的维修与整治,文物古迹的确定。⑤划定控制范围。划定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群、文物古迹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界限,并提出相应的控制和建设要求。⑥人口与功能调整。合理调整历史城区的职能,控制人口容量,疏解城区交通,改善市政设施,以及提出规划分期实施及管理的建议。⑦地下文物保护。地下文物埋藏区保护界限范围的道路交通建设、市政管线建设、房屋建设以及农业活动,不得危及地下文物的安全。⑧风貌协调要求。历史城区内除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群以外的其他地区,应考虑延续历史风貌的要求。
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制定程序
只有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获得批准,才需要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于涉及历史文化名城所具有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的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从法律性质上属于限制性规划,限制了土地资源经济价值的发挥。虽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重视对所保护对象的合理利用,但是,市场机制并不起主导作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所涉及的用地布局、发展用地的选择、基础设施的建设都要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录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且应在一年内编制完成。历史文化名城作为城市公共政策的一部分,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制定程序包括:①提出编制任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计划,提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任务书。②拟订规划草案。通过广泛和细致的调查分析以及深入的论证,提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草案。③征求社会公众、专家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公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草案,根据社会公众、专家和相关部门的意见进行修改后,必要时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可以举行听证会。历史文化名域保护规划报送审批的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过听证的,还要附具听证笔录。④行政审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批机关应将批准后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⑤向社会公布。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批准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保护规划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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