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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步骤与程序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最容易忽视的环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后,应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予以公开,对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规定时间和程序予以公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公示30日以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部门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处理结果一并上报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步骤与程序

1)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的提出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的提出由三个方面的工作组成:①原则确定,就是对上位规划的原则与要求进行解读,并予以明确;②现状分析,就是对编制范围的现状进行分析;③利益衡量,就是对编制过程中的利益进行权衡。原则确定是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和方向,主要包括两个方面:①城市总体规划对该编制范围的控制原则、要求与解释。这表明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总体中的一个局部。②专项规划对该编制范围的控制原则、要求与解释。这表明控制性详细规划所涉及的相关内容是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基础是现状情况分析。从现状分析中找出规划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对于现状情况的分析,主要包括三个方面:①现状用地与建筑情况。现状用地与建筑情况包括用地性质、建筑功能、建筑质量、历史特征、产权边界。这是物权保护的要求。②已批未建项目的情况。已批未建项目的情况包括这些项目的用地性质、开发强度、产权边界、许可阶段、许可时间。这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最容易忽视的环节。③原规划的控制要求。原规划的控制要求包括功能定位、规划布局、空间控制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不是整合一系列和谐的利益,而是对矛盾中的利益进行衡量的过程。城乡规划既是增进公共利益的过程,也是对物权限制的过程。因此,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应重视规划中的利益考量。在对物权实施规划控制时,应考虑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平衡。不能只考虑公共利益,而应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在满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将对个体利益的干预减少到最小,减少对现有物权的干预。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应符合比例原则。在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应做到,在达到规划目标的前提下尊重物权。

2)公众参与和专家咨询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一项特定地区的具体规划,更加涉及居民的切身利益。居民参与表达意见对提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法制化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城乡规划在送审前要征询专家与公众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实施的《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十二条对此进一步明确为:“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www.xing528.com)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公众参与和专家咨询可分为三个阶段:①草案提出前的公众参与,让公众及早参与规划范围问题的查找和规划目标的拟定,可采用书面调查、走访征询意见、公众接待日等方式进行。②草案编制中的公众参与,可采用公开展示、公众信箱、新媒体、座谈会、专家研讨会、咨询会等方式进行。对于重大的公共议题也可以采用咨询会、听证会的方式进行。③成果审批前的公众参与,可采用公开展示、卡通解说等方式进行。

控制详细规划公众参与和专家咨询的基础是公开制度。通过公开消除信息的不对称,公众可以更好地了解城乡规划的意义、问题和解决的方式。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公开制度包括:①公开规划的依据。公开控制性详细规划议题、依据、规划标准等内容。②公开规划的过程。公开公示的地点、公众参与的方式等。③公开规划的结果。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后,应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予以公开,对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规定时间和程序予以公开。

3)审批过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实施的《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召开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审查会。审查通过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处理结果报审批机关。”依照《城乡规划法》,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主体是城市或县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及区级人民政府均无权审批。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公示30日以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部门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处理结果一并上报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审批。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同意后,仍有三项工作:①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公开。应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予以分类答复,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说明情况,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场所提供控制性详细规划查阅。②规划成果按程序备案。《城乡规划法》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③规划成果依法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实施的《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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