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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设计的综合手段及其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审美的需求转向另一种综合的控制手段——城市设计。传统的城乡规划就是采用城市设计的手段对城市的发展进行控制。“城市设计理论需要尽可能涵盖城市历史、城市景观、城市意象、环境行为、场所研究、物质形态、自然生态等多个不同领域”。城市设计的主要成果是制定城市设计导则。“作为社会过程的城市设计”,应当是一种集体的选择,而不是个人的选择。

城市设计的综合手段及其优化方案

1)城市设计

景观控制是基于审美的角度对城市与区域的景观要素所进行的控制。由于景观依附于建筑物、构筑物、环境等实体,而实体的形成,景观只是建筑、构筑物及其环境形成中的一种价值。建筑物的形态、功能以及所形成环境的舒适性在土地使用控制中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仅仅依靠景观的控制,难以达到审美的目的。对审美的需求转向另一种综合的控制手段——城市设计。城市设计是采用建筑学美学原理对城市功能、景观等构成要素进行的空间安排,以创造舒适、方便、优美的物质空间环境的方法。城市设计不仅关注城市景观、历史文化等城市审美问题,同时还考虑城市与建筑群的形态、功能、公共空间、舒适性等问题。

城市设计是一种综合的手段,它综合了土地控制、建筑设计、景观规划等多种方法,考虑了土地性质、形态、场所、生态、景观等多种因素,创造了一种融合多种价值的城市空间。城市设计并不是一个新兴的学科,它历史悠久,并且是城乡规划的来源之一。传统的城乡规划就是采用城市设计的手段对城市的发展进行控制。无论是西方的《建筑十书》,还是中国的《周礼·考工记》,都对城市的选址、布局等内容进行过论述。但是,随着城乡规划的发展,城乡规划与城市设计的关系显得不十分密切,主要原因不是城乡规划与城市设计不相容,而是城乡规划与法律的结合,使城市设计并没有进入法律的范畴。随着人们对审美、舒适等方面的需要,城市设计的价值逐步为法律所接受。城乡规划与城市设计才能真正地融合。

2)城市设计的内容

城市设计是一门介于城乡规划、景观规划和建筑设计之间,并关注形成舒适、方便、美观的人性化空间的学问。城市设计的尺度非常广泛,可以在区域尺度、城市尺度、街区尺度或者是建筑群的尺度进行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可以针对乡村地区、城市边沿地区或者是城市地区,无论是宏观还是微观都可以适用城市设计。为此,一般而言,城市设计可以分为两个层次:①城市总体设计,主要关注大地景观、形态区划、景观地标等内容。②局部地区城市设计,可以是局部地区、社区、街道、建筑群的城市设计,主要关注城市局部地区的功能、形态、景观、公共空间等方面的内容。

城市设计的目标是实现一个以人为本的、美好的城市形态。“城市设计理论需要尽可能涵盖城市历史、城市景观、城市意象、环境行为、场所研究、物质形态、自然生态等多个不同领域”(童明,2014)。城市设计的主要成果是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设计导则是城乡规划管理与建筑设计之间的媒介,是城市设计可以调控形态、空间与景观的制度性文件。城市设计导则依据城市设计目标,将城市设计成果转化为管理文件,而对未来城市形态、景观等构成要素及其体系所进行的描述。由于城市设计不仅涉及形态控制,可以采用容积率、建筑退界、建筑高度等明确性指标控制,而且涉及城市审美、舒适等控制,因此只能采用一种包容度更大的软性标准,诸如色彩、风格、尺度等。(www.xing528.com)

3)城市设计的法律意义

在景观控制中,审美只是城乡规划的一个公共目的。景观控制是通过实体的形态与空间,以及内含的风格与文化来反映一种集体的审美意识。如同景观控制一样,城市设计虽然包含了形态等实体性内容,但是城市设计大多是一种舒适、方便和审美方面的内容。因此,“在大多数的城市设计工作中,人们经常处于一种两难的境地:它要么成为一种个人化的主观创作,难以应付长期而普遍的制度领域;要么成为一种貌似规范严格、指标详细的图则系统,而其核心之处往往是苍白乏力的”(童明,2014)。推动城市发展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而城市设计所关注的因素难以细化并成为一种严格的控制标准。这是城市设计的成果在法治化进程中的难题。

如何看待城市设计成果的法治化,美国的形态条例则在此方面的实践中给予我们启示。由于受到土地复合使用的影响以及对环境价值的重视,在美国,形态条例正逐步受到重视。“形态条例是以远景为基础形成的开发规则,它要求所有的开发都参与营造社区共同的期望场所”(戚冬瑾等,2013)。形态条例与传统的区划相比,更加注重建设强度、形态以及公共空间为特征的分区。形态条例不仅规范建筑物的布局、高度,而且控制其所形成的公共空间的界面。形态条例通过对土地开发中的形态控制,形成有活力、人性化尺度的城市空间。从某种程度来看,形态条例相当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加城市设计,它实质上是对土地使用和建筑设计在实体方面进行了控制。

城市设计关注的是舒适、方便和审美等问题,涉及其所包含价值的认识。而“美好的城市形态经由某种未知因素以及某种未知过程聚合而成,它有待人们去发现和识别”(童明,2014)。对于重要的城市标志物、历史街区、文物古迹等地区,由于其具有人们公认的价值,采用实体控制是有积极意义的。对于其他地区事前进行严格的实体控制,是否会塑造美好的城市形态值得深入研究。“作为社会过程的城市设计”(童明,2014),应当是一种集体的选择,而不是个人的选择。因此,城市设计不仅具有实体价值,而且更重要的是它所包含的程序价值。城市设计可以分为两种类型:①作为引导的城市设计,强调引导,重视程序的价值;②作为形态区划的城市设计,更重视实体的控制。一般而言,城市设计应当承当引导的职能,并通过程序来实现城市设计所确定的目的,但对价值已经明确的特定地区则可以采用实体控制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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