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景观控制的法理
美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审美作为公共管制的目的是一个演变的过程。在美国早期的城市规划中,审美的控制往往被认为是奢侈的和纵容的做法,而非是必需的。因为,建筑师具有审美能力,建筑师可以在景观的塑造中胜任审美的职能。政府没有必要动用警察权对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实体的美观进行控制。现在,美国的司法认为,单纯的美学就是政府管制的目的。审美是一种主观的体验和心里的感受,审美基于个体性。由于个体在理性、经验、艺术修养方面的不同,个体审美具有路径偏好的倾向。时代潮流、艺术思潮都会对个体审美产生影响。审美的个体差异是客观的。在自由主义的背景下,审美也会出现“集体合成谬误”的情形。搭便车的跟风,出现了“千城一面”的情形,追求个性与怪异,则导致了景观混乱的格局。
美观作为政府干预土地使用的一个理由,在于美本身就是人类生活的一部分。美不仅可以愉悦人们的生活,也可以提升房地产的价值。195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在伯曼诉帕克案中认为,“法庭从一些城市的背景中已经认识到,州和城市可以立法限制或控制土地使用,用保留城市的特征和可取的美学特征以提高生活的品质”(Daniel et al,1990)。美国现在多数法院认为,“自然的发展与保护以及清洁和环境宜人的社区有助于心理与情绪的稳定、社会福祉以及激发公民的自豪感”(Daniel et al,1990)。从这里可以看出,美观可以提升人们的生活品质和社会福祉,可以成为管制土地使用以及建筑环境的公共目的。
2)景观控制的方式
城市化进程推动了城市环境的改变。城市景观的形成是一个历史的积累过程,城市的街道、标志物、天际轮廓线的形成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构成城市景观的要素(如山体、湖泊、河流、建筑等)往往一旦建成,即很难改变。如果城市景观在城市化进程中遭到破坏,则难以逆转。为此,事前的控制十分重要。景观控制的方式主要有三种:①景观立法。建立景观控制法律制度,对景观控制进行立法。例如,日本的《景观法》。②景观规划。编制单独的景观规划。景观规划立足于满足人们的审美需要,提出保护、利用、改善和整治等措施,促进城市景观体系的形成。③与城乡规划结合。“英国的景观控制与城市规划融为一体,名副其实”(王卉,2014)。(www.xing528.com)
美丽城市中的美是一种建立在公共理性之上的审美。景观控制的依据是基于审美是公共管制的目的。这就是说,公共管制本身并不具有价值,只有其能够实现审美才具有价值。由于审美是一种基于个性化的心理感受,审美受到了话语权的主导。强势与弱势对审美的影响是不相同的。对审美的控制实际上是在作为共同体的城市是否存在审美中的公共理性。如果在审美中不存在公共理性,那么景观控制只能是反映一个阶层的价值或者意识,或者审美受到市场的绑架,成为市场的附庸。因此,审美不仅是一个实体问题,也是一个程序问题。在景观控制中,审美不仅是专业人士的工作领域,而且应成为人们自由与平等地表达意见的公共空间。通过辩论、学习与甄别,形成景观控制中的公共理性。
3)景观控制的类型
景观是土地及其在土地上的空间与物体组成并反映人类审美需求和伦理道德的综合体。景观记载了人类的历史,表达了希望和理想。它既是生态的,也是历史文化的。景观具有物质与价值的双重特性。它是人类生活的载体与环境,具有空间与结构。它也是人们的主观判断,反映了人们社会文化的价值取向。人类生存环境在各种尺度中都存在审美,景观的塑造是人类生活的一个部分。景观塑造就是根据美学原理,运用空间中的景观构成要素来创造赏心悦目的环境形象。而景观控制则是以景观要素为研究对象,通过控制景观的功能、结构和形成过程,以创造满足人们审美需求的空间环境。景观控制分为两个层次:①区域层次,包括农耕景观、生态景观等;②地方层次,包括城市景观、乡村景观等。
在城市化背景下,变化最为迅速的地区是城市。城市景观包括了建筑、建筑群及其所存在的空间环境。城市景观具有复合性、历史性与地方性。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文化对审美的理解是不同的,因而,城市景观所承载的历史文化与审美价值也是不同的。城市景观组成要素多种多样,而道路、区域、边缘、标志物和节点则是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构成了人们对城市所形成的一系列的心理感受和局部印象。而在这五种城市景观的组成部分中,最需要进行控制的为:①街道景观,包括街景立面、户外广告等方面;②城市标志建筑与标志物,包括在中心、边缘或者是街道中的标准建筑与标准物;③历史街区与历史地段,其反映了一个城市在历史中城市建设的艺术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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