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审美
美是使人感到愉悦的一种主观和客观存在,审美是一种主观体验、感知和评判世界的活动过程。美是客观世界存在的一种状态,审美则是主观对客观世界的判断。人们之所以需要审美是因为需要对世界上存在的东西在“美”的方面进行取舍。审美的经验具有个体差异,但是“由于审美经验的包容性很大,其社会共通性使其具有可能的公共性,成为联系公众的心理纽带”(王世福,2013)。人们生活在城市环境中,必然会对城市环境产生审美要求。马斯洛在其人的需求层次理论中虽然没有提及审美,但在1954年出版的《激励与个性》一书中,在尊重需求与自我实现之间增加了审美需求。这说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当人们满足了生理和安全需求以后,会产生更多的审美需求。
城市是社会、经济与文化的中心。自城市开始产生,理性、有序、统一、比例等审美法则一直伴随城市。“‘宜人优美’在规划中作为物质性的考虑具有重要意义”(克莱拉·葛利德,2007)。在城市的发展史上,东西方国家都十分重视城市美学。人们一直在探索消除城市中病态的城市景观的方法。在“花园城市”理念的指引下,城乡规划试图将建筑、街道、树木、河流等城市要素完美地组合在一起,使人们生活在一个舒适、愉悦的环境中。从霍华德的“花园城市”开始,人们不断地在城市美学方面进行探索与总结。1960年美国凯文·林奇的《城市意象》将道路、边界、区域、节点、标志物所构成的城市意向作为审美的直接感受与经验的共同产物。1980年日本芦原义信的《街道的美学》则分析了东西方的建筑环境在美学、哲学方面的异同点。当然还有其他许多相关的论著。
中国是一个从善“美”的国度,历史为我们留下了众多的城市文化遗产。改革开放以后,在城市迅速扩张的背景下,城市审美似乎是受到了“遗忘”。“城市形态出现了无价值观的视觉堆砌,城市风貌出现了无地域性的观感拼贴,最为痛心的是大量的历史街区和历史地段被成规模地摧毁,传统机理被不断地自我否定”(王世福,2013)。由于缺少在对城市审美方面的有效引导与控制,“千城一面”成为城市审美在城乡规划中缺失的一种体现。在“美丽中国”的背景下,美应当成为城乡规划追求的价值。正如空间极化一样,空间与空间的审美也存在着一种紧张关系。为此,美作为一种价值,不仅需要乌托邦式的想象,更重要的是需要一种追寻美的价值的制度设计。
2)城市审美与立法
城乡规划一直与美学密切关联,城市美化运动曾在城乡规划的产生中发挥重要作用。虽然城乡规划的起源之一是霍华德的“花园城市”理念,但是,由于美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美学控制是否是城乡规划的管制权一直是一个争论的话题。根据约翰·G.斯普兰克林(2009)的研究可知,美国司法实践关于美学控制的争论分为三个阶段:①20世纪早期,在美国早期的司法实践中,美学不是土地使用控制中的考量因素。不能因为美学原因,将美观作为一种管制权强加给行政相对方。②20世纪60年代以后,美学仅仅是政府在土地控制中的一个考量因素。如果美学因素与公共目的相关联,那么美观可以作为政府管制权的内容。③20世纪末期以后,大多数法院则认为,单纯的美学也是合适的政府目的。在土地控制中,美观是政府的一个立法目的。
单纯的美学是政府对土地控制的目标反映了美国城乡规划中司法对美学的认识过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伯曼诉帕克案中,道格拉斯大法官写道:“公共福祉的概念非常广、内容非常丰富……它代表的价值可以是精神的也可以是物质的,可以是美观也可以是金钱。决定社区应该健康也应该美丽,应该是宽敞也应该是干净,应该要很好权衡也应该要仔细排查都属于立法机关的权力范围”(Daniel,1997)。当然,美国司法认可的是土地控制的美学目标,而不是土地控制的手段。“司法仍然必须决定所运用的美学控制手段是否正确地达成美学目标的实现”(Daniel,1997),也就是说,美学目标与美学的控制手段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而且美学的控制手段应当有效地促进美学目标的实现。(www.xing528.com)
1919年日本的《都市计划法》规定了在城市中划定“风致地区”与“美观地区”的制度。例如,日本国会在2004年为了推动“打造美丽国家”的实施,通过了《景观法》。“《景观法》明确了景观作为‘国民的共同财产’的基本理念,确定了不同景观的构成(如建筑物、树木、农地、自然公园)在景观‘形成’中的地位作用”(马红等,2014)。日本的《景观法》对自然风景、历史、文化资源进行引导与控制。景观的概念不仅包含建筑物、构筑物、风景资源等视觉景观,还包括生态、历史和文化等文化资源。日本的《景观法》改变了过去对景观的引导方式,改为具有强制力的景观审议制度,并要求景观地区的建筑物应当获得审议同意方能进行建设。
从美国与日本立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城市审美成为一种制度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随着中国逐步进入全面小康,城市审美在城乡规划中的地位将越来越重要。虽然中国尚未对城市景观进行单独立法,但是《城乡规划法》第四条提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实质上就是要求城乡规划重视历史文化在城市塑造中的作用。美丽中国不仅是一个国家概念,也是一个地方概念。它的基本构成是城市之美、乡村之美。作为干预土地使用、塑造城市形象的城乡规划不应游离于“美丽中国”之外,而应在塑造人的生存环境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为此,城乡规划中涉及审美的立法显得十分重要,它是“美丽城市”的制度基础。
3)城市景观的构成要素
城市是由社会、经济与文化组成的人工复合系统。城市景观不仅是城市面貌的体现,也是人民生活幸福的象征。城市景观来源于道路、边界、区域、节点、标志物等城市元素构成的环境所表现的形态与特质。城市的景观大到城市与自然的关系,小到城市节点、街道、建筑物,都与城市审美密切关联。城市的历史、文化、风俗是一种历史性的文化标识。城市审美不仅是一种品质与精神的体现,而且还受到文化价值体系与审美法则的制约。城市审美具体由构成城市景观的要素所表现。城市景观的构成要素为土地使用、建筑、建筑群、生态绿地、交通设施、环境设施、城市小品、标识标牌等。
通过对景观要素的规划、设计、营造来反映一定城市的历史观、文化观和艺术观。对于一个城市而言,城市景观分为三种类型:①全景景观。它是整个城市或者是重要地区构成的景观,反映一个城市的整体形象或者审美意识。在全景景观眺望点,观赏者可以辨识、欣赏全景景观的完整性,包括对近景、中景及背景的观赏。②线性景观。它是由建筑和自然景观构成的线性风景,如河滨景观、街道景观等。观赏者可以在活动中进行观赏。③点状景观。它是由重要建筑物、标志物或者是节点构成的景观。地标视廊观赏者在特定地点对建筑物、标志物进行辨识与欣赏,也可以通过对线性的地标性视廊进行观赏。这需要对线性视廊内遮挡视线的障碍物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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