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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学研究的视角及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空间的视角城乡规划法学的一个显著特征是空间,而空间是城乡规划法学分析的出发点。美国城市规划的实践表明,受土地规划影响的人往往求助于宪法的保护,以对诸如规划的目的、隔离、征收、妨害等问题进行违宪审查。因此,政府—市场—公众的互动是城乡规划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视角。西方法学中强调个体的权利与自由,所表现出来的是个体主义的研究传统。

城乡规划法学研究的视角及优化方案

1)空间的视角

城乡规划法学的一个显著特征是空间,而空间是城乡规划法学分析的出发点。物理学上的空间是物质存在的形式,表现为长度、宽度和高度。但空间是什么呢?老子曰:“埏埴以为器,当其无,有器之用。凿户牖以为室,当其无,有室之用;故有之以为利,无之以为用。”说的是人们不论是做器皿,还是建房子,有价值的部分却是空间。人在空间中生存,即为空间注入了意义,赋予空间具有“人”的属性和权利的意义。吉登斯认为“人类互动的条件是共同在场,这不仅涉及时间维度,也关乎空间维度”(向德平,2005)。空间是社会生活的载体,也是权利的载体。

保罗·诺克斯和史蒂文·平奇(2005)提出了法律意义的城市空间的概念。空间既具有了权利的属性,也成为一种权利。“只有当社会关系在空间中得以表达时,这种关系才能存在:它们把自身投射到空间中,在空间中固化,在此过程中也就生产了空间本身”(迈克尔·迪尔,2004)。由此产生了空间的冲突、空间的抗争。因而,空间成为社会关系与社会行为的产物。莱布尼茨说:“空间是共同存在的秩序(Order of Co-Existences ),就像时间是延续的秩序(Order of Succession)一样”(Urry,1985;叶涯剑,2006)。从这个角度来看,城市不仅仅是一个地域概念,还是一种空间秩序。

从空间的角度来研究城乡规划法学的理由在于空间反映了权利与权力的关系:①空间与权利密切相关,空间中存在空间贫困、空间正义的问题。②空间是权力参与塑造的结果,空间中对权利的强制与保护需要借助于权力,空间秩序的形成需要权威。③由于空间是存在的秩序,空间中的冲突普遍存在。为此,涉及诸如交通拥挤、环境污染、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审美观念等问题的空间干预变得富有争议。美国城市规划的实践表明,受土地规划影响的人往往求助于宪法的保护,以对诸如规划的目的、隔离、征收、妨害等问题进行违宪审查。这里反映了城市规划的基本特征。

城市是由异质个体组成的共同体。集聚人口的分层,使空间的占有变得复杂化。萨森(Sassen)认为,“城市因此已形成这样一种政治空间:聚居在其中的各种不同群体以及它们的身份认同,与其所表达的各种不同的公民权利要求彼此紧密地交织在一起”(恩勒·伊辛等,2007)。社会关系与社会互动决定了人们在空间中的位置,而空间中的位置又影响了人们对社会资源的获取。空间思维的核心概念是位置、距离与结构。空间与位置决定了权利的存在,“同时在场”的权利产生了相互影响,距离与结构使得外在影响变得多样,由此产生了在空间中的平等与正义问题。

2)政府—市场—公众互动的视角

一般而言,政府—市场—公众互动是经济学或者是社会学的研究视角,不是法学研究的思路,而实际上政府—市场—公众的互动关系与法学研究密切相关。福利经济学证明了市场的存在,而公共选择理论则证明了政府失效的存在,实际上,公共选择理论也同时证明了公众在决策中的局限。在现代社会,政府—市场—公众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完全主导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是政府—市场—公众三方的合作与互动形成了社会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城乡规划法学是以行政法为基础,兼有社会法、经济法环境法为特征的综合性法学,也就是从空间的角度通过平衡社会关系、经济关系和环境关系来规范行政关系。(www.xing528.com)

城乡规划法学应在政府—市场—公众的互动中研究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市场与社会的关系,从而分析空间中的权力与权利。社会法中的一个重要关系是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实质上,社会中的不平等往往由自由产生,政府的介入就是要维护人的基本生存条件。经济法中的经济关系实质上就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市场是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制度,从理论上来看,经济的自由需要政府管得越少越好,然而,市场失效的存在需要政府介入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环境法中同样存在,“集体合成了谬误”。这是个体自由产生的结果,只能用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进行干预。城乡规划法学所涉及的基本关系都与政府—市场—公众相互关联。

法学中的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可以在政府—市场—公众的互动关系中表现出来。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可以转化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社会与市场的关系。行政法所关注的一个基本关系是权力与权利的关系,自由权要求政府管得越少越好,然而,社会权的实现则需要政府的积极介入。行政法中的重要议题是对行政权力的控制,对行政权力的控制意味着让市场和公众发挥更大的作用。从社会福利主义的视角来看,就是让市场更多地保护公众,增加公众的福利。由于政府失效的存在,对行政权力的控制需要社会和公众参与。因此,政府—市场—公众的互动是城乡规划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视角。

3)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结合的视角

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是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两个基本方法。个体主义的特征包括两个方面:①以个体作为分析单元,个体行为存在于个体。②独立的个人是社会的本源和基础。个体主义既是一种世界观,也是一种方法论。作为一种世界观,它强调个体在社会行动中的自主性;作为一种方法论,它则强调社会现象主要是通过个体的事实来解释。个体主义的方法论认为,“个体是社会的真实本体,也是社会科学分析的基本单元”(王宁,2002)。在这里,社会是个体的集合。当然,个体主义也不是绝对的,其也承认社会关系、法律制度的存在,但是,个体主义只是把社会作为个体存在的条件和环境,并且是个体活动的产物。“社会可以化约、还原为个体,并通过个体的属性、状态和行动来得到最终的解释”(王宁,2002)。西方法学中强调个体的权利与自由,所表现出来的是个体主义的研究传统。

整体主义则是与个体主义相反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整体主义的特征是以集体或者是群体作为分析单元,个体行为依赖于集体或群体行为。整体主义的方法论是通过集体或者集体行动分析来说明学科的立场,并通过整体研究来描述学科的全貌和内容的方法体系。整体主义认为,社会的整体不仅仅是个体的集合,而且还获得了超越个体的属性——结构,也就是社会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社会的结构不能通过个体来解释,并且规范着个体的行为。“这种社会结构成为决定和制约个体行为的原因性力量”(王宁,2002)。整体主义并不否定个体的作用,认为个体行为是基于历史、法律、文化等方面来演绎的。中国具有整体主义的传统,中国传统文化以整体主义为价值主体,如舍生取义等。

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所涉及的是对社会现象的解释问题,其方式与思路无论是在个体方面还是在整体方面都是对立的。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是方法论上的两级。个体主义强调了个体、消解了社会结构,而整体主义则强调了社会结构、忽视了个体。只有超越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才能在个体中找寻整体形成的根源,并在结构化的过程中研究个体的行为与特征。城市化进程是人口和产业的集中过程,人口和产业的集中影响了社会关系。从社会学意义来看,就是人从个体人转向了社会人。城市既是个体的结合,同时城市的结构规范又影响着个体的行为。城市中各利益体的行为权利与义务,既要从个体的角度加以研究,也要从城市的结构中去发现。因此,城乡规划法学需要综合运用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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