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乡规划法学的主要任务
城乡规划法学研究的是城市化进程中的法律现象和集体干预的法学依据,因此只有涉及法理的相关内容才是城乡规划法学的理论基础。城乡规划法学作为城乡规划学和法学的交叉学科,法学理论基础在原则上可以成为城乡规划法学的理论基础。但是法学理论范围广、内容多,因此,针对特定的城乡规划法学,笔者认为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社会法学、环境法学、财产理论等相关理论的原则、成果才有可能被提炼为城乡规划法学的理论基础。基于空间分析的研究范式、城乡规划编制的原则、城乡规划在法律方面的实证分析等内容也可以成为城乡规划法学的理论基础。
城乡规划的主题是对土地使用的方式进行规范,以维护空间所形成的秩序。从财产权的角度来看,城乡规划则是对财产权实施公共管理。政府对财产权公共管理的途径是公平配置土地发展权、合理界定财产之间的相邻权,并通过城乡规划来规定土地的使用性质和开发强度。由于土地使用性质和开发强度的不同,各个地块的价值(包括现实价值和潜在价值)也有所不同。城市土地的使用涉及日照、污染、通风、视线、景观及周边环境,它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房地产和物权的价值。为此,城乡规划的核心是维护公共利益、平衡社会利益,以实现社会的公平与公正。如何规制城乡规划的行政权力以实现公平配置土地发展权、合理界定相邻权,是城乡规划法学的主要任务。
2)城乡规划法学的主要议题
由于城乡规划法学是一个待发展的学科,这里列出九个城乡规划法学的主要议题。
(1)城市化中的法律现象。城市化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意义十分重大。集聚带来效益,但集聚也带了空间的冲突。如此多的人口在城乡空间上的转换,不仅是城市的功能与结构问题,或者是行政可以解决的问题,而且是利益的公平分配问题。这既包括“集体”合成城市问题,也包括集体干预后的空间正义问题。
(2)城乡规划法学的法律属性。作为一门关注城市化进程与城乡规划中法律问题的学科,城乡规划法学的属性是什么?城乡规划首先是政府干预城市发展的一项职能,为此,城乡规划法学主要具有行政法学的属性。城乡规划的核心是在空间层次平衡社会、经济、环境的关系,城乡规划法学同时也兼有经济法学、社会法学和环境法学的特征。
(3)城乡规划法学的研究范式。如何研究城乡规划法学,采用什么研究范式?研究范式涉及观察视角、基本假设、概念体系和研究方法。笔者认为,由于城乡规划法学的主要对象是城市化和城乡规划,首先是整体的相互联系的空间研究范式,然后是采用行政法学中的研究范式,当然行政法学的研究范式也是一个有争议的议题。(www.xing528.com)
(4)城乡规划法学的法学原则。城乡规划干预私有产权的法律基础是什么?城市规划覆盖在城市上,对城市中的各个土地单元和公民产生了法律影响。城市中的土地就不可能自由使用,而必须依据城市规划,甚至相关主体可以依据城市规划对土地实施征收。这就涉及城乡规划法学中的法律原则是什么?
(5)城乡规划的法学意义。城乡规划如何回应城市化?城乡规划关注的对象是城市化中的城市。城乡规划不仅改变了物质形态,而且还改变了各个土地单元以及其上公民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和空间关系。城乡规划的公平、公正和正义,不能仅用城市布局来判断,而是要在社会发展的场景中来判断。因此,城乡规划不仅具有程序的意义,同时还具有实体的意义。
(6)城市规划的立法。城市规划采用什么立法模式?长期以来城市规划一直以“技术”的模式出现在社会生活中。但是在2004年私有财产保护入宪以后,城市规划的“技术”身份则值得质疑了。2008年实施的《城乡规划法》也没有对城市规划法制化和“立法”模式进行明确的表述。因而,城市规划是一个什么样的法律行为仍在讨论之中,而采用什么立法模式则成为讨论的焦点。
(7)城乡规划的许可。一般而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简称《行政许可法》)颁布以后,城乡规划的许可即没有研究的必要了。而事实上,城乡规划许可作为城乡规划实施的重要内容,任何规划许可均有外在影响,特别是城市中的“邻避现象”与日照影响,使得城乡规划许可十分复杂。在乡村中,由于“自治”体制的存在,如何依“规”行政值得研究。
(8)城乡规划的行政监督。在城乡规划领域,长期以来重规划编制与规划许可,而轻规划监督。实际上,这种现象主要是理论研究的滞后,导致制度设计以及法律法规不完善引发的。城乡规划是一种行政行为,如何进行有效的规划监督,这既需要合理的制度设计,也需要完善的理论研究作为指导。
(9)城乡规划的权利救济。城乡规划既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与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又是一项涉及城市共同体成员利益的工作。如何实现城乡规划的司法公正,不仅应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判例作做一步的理论化研究,而且需要在新的《行政诉讼法》背景下对作为规范性文件的城乡规划的附带性司法审查进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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