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文明和古希腊文明是外国文明的两大源泉,其中以基督教为代表的宗教文明在建立维持当代道德和守法社会发挥着深刻且必要的作用。外国社会很大程度上是宗教社会。依据美国盖洛普调查,在美国有95%的人“信仰上帝”,其中86%的人为基督徒,基督教徒中,60%的人为新教徒,28%的人为天主教徒,10%的人为东正教,其余信仰犹太教或伊斯兰教。成年人中70%的人从属于某个教堂。[2]西方社会刑罚制度的历史发展也受到宗教观念的强烈影响。纵观刑罚历史,自第一所监狱建成,宗教不仅作为最重要和最频繁使用的改造手段在支持监狱教改人员改造罪犯发挥了主要作用,而且对西方监狱系统的建立产生了深远了影响。实际上,在西方语境中,“监狱”最初是罪犯忏悔赎罪的地方,意指“对不当行为或犯罪感到遗憾和悔恨,最终从忏悔中得以解脱”。[3]“Penitentiary”一词的中文含义是指监狱,其词根来源于“penitence”,其内涵即为忏悔、悔罪和愧疚。
在国外,宗教矫正被统称为“宗教服务”(Religious Services)[4],意指在牧师或者其他神职人员的组织下向监狱中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罪犯提供罪犯辅导(Counseling Inmates)、宗教教育(Religious Education)、协调组织宗教项目(Coordinating Religious Programs)和监督志愿者(Supervising Volunteers)等具有宗教性质的活动,其目的是通过让罪犯接受宗教习俗并形成信仰以规范和约束其行为,并以此让罪犯从思想上悔过罪错行为、积极适应狱中生活并接受矫正,促进其回归社会避免再犯。宗教矫正和其他教育项目一样,是国外监狱系统重要且普遍适用的矫正手段。
宗教矫正在国外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监狱的早期宗教矫正活动可能起源于宗教人士自己被监禁的经历。例如,大约在公元539年,教会成员到监狱会见犯人就成了教徒的一项义务。[5]近代以来,宗教团体向有宗教信仰的罪犯开展各项宗教活动,但由于许多监狱不能保障罪犯在监狱中的宗教活动,因此罪犯为了获得相关权利进行了各种形式的抗争,包括通过诉讼的方式以保障其应有的宗教权益,如1962年的富尔伍德诉克莱默案(Fulwood v.Clemmer)。[6]目前在外国参加各类宗教活动被视为罪犯的基本权利,但狱中的宗教活动也会受到限制。如在1987年的奥隆诉埃斯泰特案中(O'Lone v.Estate of Shabaz),法院裁决可以为了合法的刑罚利益而剥夺罪犯参与宗教活动的权利。[7](www.xing528.com)
随着越来越多有宗教信仰的罪犯进入监狱,为有宗教信仰的罪犯提供参与宗教活动,逐步被视为监狱对罪犯进行矫正的最佳手段之一,宗教矫正也日渐受到各国矫正部门重视并成为影响监狱运行的重要因素,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宗教问题,往往会带来难以估量的影响。以英国为例,研究显示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信仰少数宗教的囚犯认为没有平等的机会信奉自己的宗教,进而在少数宗教群体中引起了怨恨、不公正的歧视和边缘化等负面影响。[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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