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加拿大,绝大多数罪犯并非羁押于矫正中心,而是在社区中服刑。尽管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与加拿大有着重大的区别,但是社区矫正逐步取代机构矫正而在矫正制度中据于主要地位既是国际趋势,也是我国矫正制度发展的方向。二是扩大社区矫正的对象范围。三是完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五是完善社区矫正的体系,建议借鉴加拿大的经验,建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与成年人社区矫正二元制度体系。
在加拿大,绝大多数罪犯并非羁押于矫正中心,而是在社区中服刑。如在2001年2月,全国共有101 915名罪犯在社区服缓刑,另有8578名罪犯被判处某种形式的有条件释放(包括省和联邦有条件释放)。在矫正中心服刑的罪犯仅有31 926名,远低于在社区中服刑的罪犯。[5]社区矫正较机构矫正成本低,矫正效果在总体上也优于机构矫正,较机构矫正也更为人性。
尽管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与加拿大有着重大的区别,但是社区矫正逐步取代机构矫正而在矫正制度中据于主要地位既是国际趋势,也是我国矫正制度发展的方向。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建议通过尽快出台与《监狱法》并列的《社区矫正法》,也可以考虑对《监狱法》进行大幅度修订,制定新的《矫正法》。二是扩大社区矫正的对象范围。除了提高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的比率外,还可以将违法矫正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加拿大的犯罪概念远宽泛于我国,这也是其社区矫正对象数量庞大的重要原因。根据我国的国情,也可以考虑大社区矫正的概念。三是完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四是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管中引入电子监控技术。五是完善社区矫正的体系,建议借鉴加拿大的经验,建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与成年人社区矫正二元制度体系。(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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