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而在我国,工读若想吸纳收容教养,充分实现其以教代刑、提前干预的“最后一道防线”功能,笔者认为,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设立极为必要,其不仅决定专门学校的收生,亦是对教育矫治效果进行评估从而判断学生是否适合转出、退学的重要媒介。同时,面对地区之间的巨大差异,专门学校本身不宜采取统一标准,而须视各地的具体情况予以调整,或可尝试对专门学校进行分级化管理,在不同等级、不同地区的专门学校中突出不同的教学重点。
滥觞于20世纪50年代的我国工读教育,至今已走过六十余年。回眸过往,不禁轻声叹息,曾经如此繁荣的工读何以至此境地,但将其置于少年司法的保护处分架构中,我们又对它的未来充满期许。晚近以来的少年司法改革,莫不以减缓未成年人刑事归责性为导向,强调非污名化、非标签化、非刑罚化、非机构化,注重第二次机会之给予,期许未成年人改过自新。[41]其中,监禁性保护处分的单一化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客观要求,面对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制度自身存在的诸多弊病以及现实中“零适用”,工读教育必须承担起更加坚重的责任,实践证明,学校式、感化性的工读教育也更适合罪错少年的矫治与挽救。
然而,面对社会对工读教育的客观需求,工读本身的能力是否能够与之匹配是其能否向前迈进的决定性因素。要实现“工读”向“专门”的蜕变,“五个专门”还远远不够。而在我国,工读若想吸纳收容教养,充分实现其以教代刑、提前干预的“最后一道防线”功能,笔者认为,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设立极为必要,其不仅决定专门学校的收生,亦是对教育矫治效果进行评估从而判断学生是否适合转出、退学的重要媒介。同时,面对地区之间的巨大差异,专门学校本身不宜采取统一标准,而须视各地的具体情况予以调整,或可尝试对专门学校进行分级化管理,在不同等级、不同地区的专门学校中突出不同的教学重点。最后,一个文明、健全、法治的社会,应该允许人们“犯错”,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我们更应报以宽大的心态,给予那些“问题少年”以改正的机会并提供必要的帮助——我们挽救一个孩子就是在挽救一个家庭,亦是在造福一个社会。(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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