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义务教育的特殊性较强,不可能完全实施有关义务教育的法律法规,这也会对现行未成年犯行刑制度造成较大的冲击。我国现行法律对未成年犯义务教育仅仅是作出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但是对于如何开展对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工作,却并无任何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因此,仿效教育部印发《盲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聋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和《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的做法,由教育部、司法部、财政部联合制定《未成年犯义务教育实施方案》对未成年犯义务教育的标准作出底线性和变通性的规定是十分必要,也是十分紧迫的。
此外,针对未成年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期间可能同样无法完成义务教育的现象,有必要建立相应的衔接机制。建议修改相关法律及规章,规定未成年犯在服刑期满后仍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到指定的学校继续完成义务教育。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期间成年,余刑在两年以上的,如果尚未完成义务教育,应当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完成义务教育后再转送成年犯监狱。
【注释】
[1]本章曾发表于《青年研究》2007年第6期。
[2]本章所论述的未成年犯义务教育,主要针对的是判处监禁刑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的未成年犯,对于判处非监禁刑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问题,将另文研究。
[3]刘洋:“采纳政协提案 湖南省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有保障”,载《人民政协报》2006年7月31日。
[4]胡键等:“广东两会:未成年犯也要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载《南方日报》2006年2月22日。
[5]麦思宇:“(两会)委员呼声:高墙内未成年犯渴望教育光芒”,载http://www.hinews.cn/news/system/2007/02/06/010076675.shtml.(www.xing528.com)
[6]张秀夫主编:《中国监狱法实施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17页。
[7]张秀夫主编:《中国监狱法实施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18~219页。
[8]其中以江西省为代表。在以刘运来为代表的政协委员呼吁和努力下,江西省于2005年9月1日成立了我国首家在未成年犯中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江西启明学校。这样一种仿照普通学校标准建立专门供未成年犯完成义务教育学校的做法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9]张秀夫主编:《中国监狱法实施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18~219页。
[10]例如,据陈敬平对某未成年犯管教所的调查,3年以下(含3年)刑期的占68%,3至5年刑期的占16%。参见陈敬平:“短期未成年犯狱内违纪的原因分析及对策”,载《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刊》2006年第4期。
[11]如据上海市黄浦区对一审受理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3件62人的调查,平均每案诉讼活动全过程为151天。参见黄卓懿:“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简案快审机制探索”,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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