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将未成年犯义务教育纳入国家义务教育体制,这将给现行教育体制和刑罚执行体制带来较大的冲击。在我国,义务教育是由教育部门主管的。义务教育的大纲、教育设施要求、课时数、师资水平等,都是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监督实施,但是刑罚执行则是由司法行政部门中的监狱管理机关负责,具体是由监狱管理部门下设的德育机构兼理。如果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将未成年犯义务教育纳入国家义务教育体制的范围,那么似乎理所当然的应由教育部门和有资质的学校负责未成年犯义务教育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具体而言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按照普通学生的入学方式,让未成年犯按照就近入学的方式进入普通学校学习并由教育部门管理。显然,这是不现实的;二是采取刑罚执行机关负责具体实施义务教育,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的体制。这种变通的做法相对而言更现实,但也将面临以下困难:其一,如何使教育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超越监狱的高墙而不至于有名无实?其二,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的未成年犯管教所能否在刑罚执行体系内建立一整套符合义务教育要求的系统?总之,打破部门壁垒,将刑罚执行与义务教育这两种远本分属不同性质机构的职能和谐地融于一体,是一个理论上谈起来容易,实际操作起来困难的挑战。
而要求未成年犯管教所承担起保障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的职能,也可能因为部门利益的作用而发生异化。对于监狱管理机关和未成年犯管教所而言,《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所带来的直接“利益”是获得了义务教育经费的支持,而在之前,未成年犯文化教育的经费主要是从监狱部门的经费中开支。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的未成年犯管教所是相对封闭的特殊机构,如何确保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能够专用于未成年犯义务教育,这是值得研究的。另一方面,目前未成年犯管教所实行的是“半天劳动,半天学习”的管理制度。虽然未成年犯的劳动方针是“习艺为主”,但长期以来却并未得到真正执行。要求未成年犯管教所超脱“唾手可得”的经济利益,去真正贯彻教育为主、劳动为辅的方针,甚至去实施义务教育,其挑战性是显而易见的。从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未成年犯管教所对“半天劳动”的重视,显然远远超过了对“半天学习”的重视。司法部所开展的一项调查就曾经发现,在大多数未成年犯管教所中,未成年犯的学习活动形同虚设,而且“……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工作相对削弱,不完全是由于经济压力所引起,有极个别未成年犯管教所经济条件较好,但受市场经济观念和指导思想、激励机制的影响,也积极投入市场经济竞争的洪流中,把主要精力、实力用于发展经济,提高经济效益上,从而放松、削弱了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工作”[9]。(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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