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将带来“服刑的罪犯”与“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之间的角色冲突。按照已被修改的1994年《监狱法》和1999年发布生效的《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的规定,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未成年犯管教所贯彻“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尽管是未成年犯,并且有诸多特殊保护的政策和规定,但他们依然是因其犯罪行为而被给予刑罚处罚和处于服刑状态的罪犯。
前文已经述及,未成年犯应当接受义务教育实际是在本次修订《义务教育法》之前就已经在《监狱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中作出了规定和要求,但是这些规定和要求并没有起到将未成年犯义务教育纳入国家义务教育体系的作用,对于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的未成年犯来说,义务教育仅仅是属于罪犯应当接受的各种类型教育中的“文化知识教育”的范畴。这样的定位,并不会在多大程度上改变未成年犯的服刑罪犯身份。或许也因为这样的原因使得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实际上成为具文。(www.xing528.com)
但是,《义务教育法》的新增规定,则正式将未成年犯义务教育纳入了国家义务教育体制中,由此将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的“学生”身份突出了出来,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必须和其他普通未成年人一样,至少应按照国家对义务教育的最基本要求接受义务教育,例如遵循国家关于义务教育的教学大纲、教学方式、教学时数、师资配备、考核标准等。按照对义务教育的通常界定,它一般是指在专门的教育机构——学校,由专业的教育人员——教师,所进行的全日制教学活动,是一种通过教育教学活动使学生获得相应的学历资格证书的教育方式。现行未成年犯行刑制度显然是无法实际执行这样一种义务教育模式的。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如果将未成年犯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付诸实施也将带来诸多困惑:服刑的未成年犯与普通学生之间的区别究竟在哪里?对于他们而言,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同时,如何体现出服刑罪犯的身份特征?这样的角色冲突并没有在《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监狱法》等中得到明确地解答,迄今也尚无具体的实施方案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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