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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与现实的差距:探寻两者的距离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对1700多名14周岁至18周岁未成年犯的调查结果显示,有1600多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不过,遗憾的是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大都成为具文,未成年犯义务教育基本处于游离于国家义务教育体制之外的状态。一些地方省市则率先开始了将未成年犯义务教育纳入国民教育范围,依法保障未成年犯享受九年义务教育权利的探索,试图改变未成年犯义务教育权难以得到保障的现象,引起了较为广泛的关注。

法条与现实的差距:探寻两者的距离

随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严重化,未成年犯未完成义务教育的问题也日益突出起来。许多省市的调查均发现,未成年犯大都没有完成义务教育。例如,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对1700多名14周岁至18周岁未成年犯的调查结果显示,有1600多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3]广东省对近几年在押未成年犯的连续调查摸底发现,每年约有85%以上的未成年犯在进入未成年犯管教所前未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4]海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的调查也发现,在押的未成年犯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约占1/2,而且近些年来收押未成年犯的文化程度较为明显地呈低下态势。[5]义务教育未完成状况较为普遍的存在既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也成为未成年犯矫正与回归社会的重大阻碍。

2006年6月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引人注目地增加了一条新的规定,即第21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这是首次在国家重要教育法中对未成年犯义务教育作出规定,也标志着未成年犯义务教育被正式纳入了国家义务教育体系。同年12月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再一次要求,即第57第2款规定:“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实际上,在此之前已经有多部法律试图要求刑罚执行机关承担未成年犯义务教育的职责,例如1994年发布,现已被修改的《监狱法》第75条第2款规定:“监狱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1999年发布,现已被修改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第46条部分规定,“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不过,遗憾的是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大都成为具文,未成年犯义务教育基本处于游离于国家义务教育体制之外的状态。(www.xing528.com)

在实践中,未成年犯管教所并没有采用国家统一的义务教育大纲,教育经费的投入与保障、师资、教学设施等条件大都没有达到国家义务教育标准的要求,义务教育的具体实施也基本不接受教育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对于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的未成年犯来说,义务教育大体上仅属于罪犯应当接受的各种类型教育中的“文化知识教育”的范畴,并且总体上是被虚置的。司法部曾经所做的一项全国性调查发现,在实践中即便是“以教育改造为主,轻微劳动为辅”的方针和“半天学习,半天劳动”的制度,在多数未成年犯管教所里也难以真正得到执行,[6]更不用说未成年犯义务教育的规定。这次调查承认,“未成年犯的劳动时间普遍在6小时以上”,而且所从事的工种主要是根据未成年犯管教所的生产需要,而不是从未成年犯的改造和习艺角度出发”。[7]难以想象,在劳动6小时以上后,未成年犯还会有时间和精力接受义务教育。

近些年来,我国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开始向全覆盖、平等化与免费化方向发展,确保弱势与特殊少年儿童也能完成义务教育成为国家义务教育体制改革的重点。虽然并没有像农村义务教育、流动儿童义务教育那样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高墙内的未成年犯这一被义务教育长期遗忘的角落,也逐渐引起了一些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的关注。一些地方省市则率先开始了将未成年犯义务教育纳入国民教育范围,依法保障未成年犯享受九年义务教育权利的探索,试图改变未成年犯义务教育权难以得到保障的现象,引起了较为广泛的关注。[8]这也是未成年犯义务教育得以在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得以进一步明确和保障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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