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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犯罪智障少年矫正制度的反思与改进措施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少年司法矫正体系在犯罪智障少年非监禁化矫正的推行上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对犯罪智障少年适用非刑罚矫正措施。面对我国少年矫正体系在犯罪智障少年矫正实务中所显现出的不足,笔者试图就如何完善犯罪智障少年矫正制度提出如下建议:

我国犯罪智障少年矫正制度的反思与改进措施

在犯罪智障少年矫正特殊性要求的审视下,我国少年司法矫正体系在涉及智障少年的矫正立法、矫正方式、更生保护等方面凸显出太多的不足,亟待改进与突破。

1.犯罪智障少年矫正立法存在空白。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中的探索和突破大都集中于少年刑事诉讼程序方面,而犯罪智障少年矫正立法却长期为人所忽视,基本处于真空状态,主要表现为:一是没有关于犯罪智障少年矫正的特别规定。除《刑法》第18条的规定外,少年司法立法实践中,尤其是在少年矫正领域,几乎找不到直接针对犯罪智障少年特殊性的特别矫正法律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二是少年矫正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也未能在智障少年矫正实践中得到体现。虽然《监狱法》《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等均要求“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对未成年犯的改造,应当根据其生理、心理、行为特点,以教育为主,坚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形式多样的教育改造方式”,但是在矫正实践中,犯罪智障少年特殊的身心特点却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这种状况已远远落后于矫正犯罪智障少年的现实需要。

2.犯罪智障少年矫正手段的非监禁化程度不高。目前少年司法矫正体系在犯罪智障少年非监禁化矫正的推行上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对犯罪智障少年适用非刑罚矫正措施。而我国法律规定的非刑罚矫正措施中,直接涉及智障少年的只有责令看管、强制医疗区区两项,针对的还仅是不负刑事责任的智障少年,并且存在着适用范围狭窄、缺少程序设计、效果有限等诸多问题。可以说,我国少年矫正体系中专门适用于犯罪智障少年的非刑罚矫正措施难以发挥有效的教育、感化、保护、挽救、矫治功能,这阻碍了犯罪智障少年矫正计划的制定和开展。二是通过管制、罚金等非监禁刑的判处依托社区矫正实现社会化行刑。但是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对象仅限于被判处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五类,适用面显得相对狭窄;“司法牵头、公安配合”的管理体制在我国实践和国外实践中显现出不妥;工作人员在知识、技能、经验的专业化程度上均显不足;矫正项目缺乏丰富性和针对性。诸多问题致使犯罪智障少年一方面难以得到非监禁化的处遇,另一方面即使有幸获此殊遇却仍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矫正。(www.xing528.com)

3.智障少年更生保护亟须加强。犯罪智障少年在身份上具有双重属性,既是犯罪少年又是残疾少年,加倍地受到社会排斥。双重的标签同时也加剧了更生保护工作的难度。目前我国少年犯更生保护相比发达国家有专司释前训练、辅导之职的保护观察所、训练中心、回归中心、中途之家等管理机构以及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周详的方案,但在规范化程度上显现出明显不足。此外,发达国家还培育、吸收大量志愿者团体广泛参与少年更生保护工作。例如日本的更生保护会,经营管理着100多处收容保护措施,可收容2000多人,其中有70多处是专为不满23周岁的青少年设置;全国有500多个兄姐会,会员8000多人,通过现身说法引导犯罪少年走上正确道路;会员总数20多万人的更生保护妇女会帮助违法犯罪少年改过自新,等等。[22]这些都值得我国少年矫正体系学习和借鉴,以求加强、提高智障少年更生保护的能力和成效。

面对我国少年矫正体系在犯罪智障少年矫正实务中所显现出的不足,笔者试图就如何完善犯罪智障少年矫正制度提出如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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