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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障少年犯罪的研究范式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约占智障病例的80%以上。放之于犯罪学便开始了智力与犯罪行为之间关系的决定性研究。这一结果显示,男性少年犯中部分人智能偏低,虽然犯罪原因错综复杂,但偏低的IQ与少年犯罪确有一定的关联性,是不容忽视的因素之一。另外,这次调查还显示,PIQ、VIQ在研究组均较对照组为低,而显著的PIQ、VIQ发展不平衡不是导致少年犯罪的主要因素。

智障少年犯罪的研究范式优化方案

智障也被称为智力残疾,是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周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之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2]这是一种社会模式视野下的残疾观,与从病理学角度将智障看作是一种病理症状表现的医疗模式残疾观相对应,反映出以权利为本处理残疾问题的趋势。[3]依此定义,智障少年即为处于智力发育期间的智力残疾群体。世界卫生组织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按照智商和社会适应行为水平将智障划分为:重度(一级、二级)、中度(三级)、轻度(四级)。苏联心理学家鲁宾斯坦把智力残疾分为三个程度:①愚鲁。约占智障病例的80%以上。这类患者仅有轻度的异常现象,有的则完全正常。智商一般为50~69。②痴愚。身心两方面均有明显障碍,智商一般为25~49。③白痴。这种患者伴有严重的身体畸形,智商在25以下。一般说来,愚鲁是可教育的,痴愚需要训练,而白痴则需终身监护。[4]

国内外学者就智力与犯罪之间的关系问题进行过不同程度地分析和探讨,为探索智障少年犯罪的特殊性提供了指引。国外相关研究起步较早。在智商测试发明之前,达尔文自然选择理论被运用于犯罪学领域,犯罪的不幸因此被归结为退化家族的遗传和血统延续。随着1905年比奈-西蒙智力量表(Binet-Simon Intelligience Scale)的面世,智力有了精确的测量方法,可以进行精确的比较。放之于犯罪学便开始了智力与犯罪行为之间关系的决定性研究。美国心理学家亨利·戈达德(Henry Herbert Goddard)对监狱、拘留所、医院和其他公共机构的被羁押人员进行了智力测试,并考察了大量有关犯罪人智力的研究。在这些研究中,犯罪人被确定为智力低下的比例在28%~29%之间,趋向中间的研究的结果显示,有70%的犯罪人智力低下。据此,亨利·戈达德指出大多数犯罪人都智力低下。[5]亨利·戈达德还通过研究卡利卡可家族得出结论,每个低能者都是一个潜在的犯罪人,他是否会真正成为一个犯罪人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气质,二是周围的环境。[6]1976年戈登(Gordon)发表论文指出智商得分的分布与青少年犯罪的分布之间存在相似性,并认为只要假设所有智商低于一定水平的青少年都是犯罪人,而智商高于这个水平的青少年都不是犯罪人,就会得到与费城青少年犯罪的法庭记录数据和国家对智力培训学校的授权率相似的数据。[7]随后的赫希(T.Hirschi)和辛德郎又为智商与青少年犯罪之间的联系提供了证据支持。他们回顾了大量关于这一课题的研究后指出,青少年犯罪人与非青少年犯罪人群体之间的差异从未完全消失过,而且似乎一直稳定在智商相差约8分左右的水平。[8]后来的研究也发现,较严重的犯罪人的智商得分比轻微的犯罪人智商得分要低。儿童的智商得分较低与后来这些儿童变成青少年和成年人后实施的犯罪行为存在联系。[9]

我国学者也为探索智力与青少年犯罪之间的联系性做出过尝试和努力。例如孙春霞等选取某市少年管教所在押少年犯108名男性(年龄16周岁至17周岁)为研究组,选取与研究组同一城市某职业中学学生100名为对照组(年龄16周岁至17周岁),采用中国修订韦氏成人智力量表对两组少年进行智商测定。结果发现:①研究组智商(IQ)、言语智商(VIQ)、操作智商(PIQ)均明显低于对照组,有非常显著性差异(P<0.01);②IQ<90者,研究组占25.0%,对照组中仅占1.0%;IQ>120者,研究组明显少于对照组。经检验,两组有非常显著性差异(P<0.01);③以P-V>12.0为分界点,结果P>V征者犯罪组较对照组多,但差异无显著性差异,以P-V的绝对值>10为分界时,P-V征者,在两组间亦无显著性差异。这一结果显示,男性少年犯中部分人智能偏低,虽然犯罪原因错综复杂,但偏低的IQ与少年犯罪确有一定的关联性,是不容忽视的因素之一。另外,这次调查还显示,PIQ、VIQ在研究组均较对照组为低,而显著的PIQ、VIQ发展不平衡不是导致少年犯罪的主要因素。[10]罗雪莲对89例18周岁以下违法犯罪青少年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分析。结果显示,诊断为无精神疾病作案的21.3%,有精神疾病作案的78.7%。在这些精神疾病中精神发育迟滞占53.9%居首。这些智能低下的青少年同时伴有不同程度的感知、情感、行为异常所造成的全面精神活动不健全从而引起本能行为的异常。如盗窃、攻击破坏主要是直观受本能的驱使,缺乏理解力、判断力,自我控制能力差,易激动兴奋、受诱惑,加之劣等情感,易受教唆煽动,往往轻微的刺激即可产生强烈的仇恨和凶狠的报复行为。[11](www.xing528.com)

总体说来,当今的大多数研究此问题的学者,包括先前提到的戈登、赫希、辛德郎等,均不认可智商低是引发日后犯罪的唯一原因,而只将此看作是导致犯罪的众多介入因素中的“普通一员”而已。毕竟“智力本身是无法测量的,测量智力的主要措施——智商得分——可能反而只测量了阅读能力或者在学习目标上获得成功的动力。如果事实如此,那么青少年犯罪人和非青少年犯罪人之间的智商得分的整个差异,很有可能反映的是环境因素,而非遗传因素”。[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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