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对于未成年人危害社会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所采取的应对措施,统称为“保护处分措施”。从各国(地区)少年法的规定来看,保护处分呈现出以下几个基本特征:①保护处分具有替代刑罚的特性,具有“以轻(处)代重(罚)”的特点;②保护处分的种类、适用条件、适用程序、执行等基本问题,一般均由独立的少年法予以明确规定;③保护处分的适用一般均通过少年司法程序,由少年法院(庭)决定;④保护处分以社区型处分为主,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性质的保护处分措施具有单一性和严格限制适用的特点。
我国可以适用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主要是严重不良行为)的刑罚之外的措施种类繁多,这些措施大体上可以划分成四类:一是行政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54]二是特殊教育行政措施,即工读教育。三是刑法[55]所规定的非刑罚处理方法,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五种,适用的条件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四是感化教育性行政措施,即对因为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未成年人所适用的收容教养。
与国外保护处分措施不同,我国上述可以适用于刑罚之外的措施分别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几点意见》等法律法规所规定,且主要为行政性措施,非经司法程序适用因而更为灵活和弹性。(www.xing528.com)
上述措施既有剥夺人身自由性质的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等,又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工读教育,还有训诫、赔礼道歉等多样性处分措施。但是,面对如此种类繁多且程序相对灵活的可以适用于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措施,实践中仍然感到“不够”用,仍然认为法律处罚不力,难以应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需要,而仍在实践中探索类似法制教育等剥夺人身自由的矫治措施,其中原因值得品位。这既有政府过于依赖剥夺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原因,也与这些措施由不同的法律法规设定、内容不明确、适用对象模糊等原因密切相关。为了适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需要,亟须对这些措施予以清理、整合和规范。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由于这些措施中有多项涉及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只能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去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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