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些年,各地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中出现了一种值得关注的现象:突破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轻微违法犯罪(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采取强制收教措施。海口市是以法制教育的名义强制收教,更多的地方则借助的是工读教育的名义。
就工读教育(专门学校教育)而言,由于现有的标签效应过于明显、适用程序的非强制性等原因,工读学校一直处于萎缩的状态。某种程度上说,工读学校的萎缩是一种自然选择的结果,至少在客观上说明其肯定存在诸多弊端。但最近一些年一些地方省市开展了“突破”现有政策法规的实践创新,这种创新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工读教育对象的扩大化。包括:①招生对象年龄范围的扩大。例如,上海市嘉定区工读学校招收的流浪儿童年龄范围从6周岁到18周岁。②招生对象身份的扩大,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中学生扩大到闲散未成年人,甚至是缓刑、假释等适用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例如,上海市通过借助救助管理站委托的形式,将有轻微违法犯罪的流浪未成年人交由嘉定区工读学校强制教育,《长沙市工读学校招生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应将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教育和矫治,再如,四川省达州市工读学校除了招收年龄在12周岁以上17周岁以下具有严重违法、轻微犯罪行为和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外,还招收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判处缓刑、假释的未成年人。③招生对象行为标准的扩大,不仅招收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对于一般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也予以招收。还有的工读学校招收没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普通学生。例如,武汉市励志学校招生对象包括:有各种偏差行为的中学生;学校和家长难以管教的学生;辍学流失,不愿或不能回院校学习的学生;上网成瘾不愿学习的学生。
(2)工读教育程序的“实际”强制化。即改变现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自愿型”招收程序,实际采取公安机关强制决定工读教育的方式。例如,上海市对流浪儿童中有违法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罚者实际采取由公安机关强制送往工读学校的方式,四川省达州市、湖南省长沙市等地均采取的是由公安机关强制送工读学校的方式。(https://www.xing528.com)
(3)工读教育管理的司法行政化。即由司法行政部门而非教育部门实际承担对工读学校的管理,由于管理人员为具有司法警察身份人员,因而工读学校更具有“小劳教所”而非“专门学校”的特征。例如,四川省达州市工读学校(第十六中学)为达州司法局下属事业单位,与达州市司法干部学校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在管理方式上实行“军事化管理,封闭式教育”。
可见,一些地方省市大大拓展了工读教育的适用面,突破了工读教育的适用程序,使工读教育成为使用面更广且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性强制措施。显然,这样的探索就像海口市探索的法制教育一样,均具有非经司法程序剥夺未成年人人身自由的特点,也是值得慎重对待和反思的。因为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观念是,无论基于何种正当化理由,未经司法程序或者未成年人本人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应随意剥夺或者限制未成年人人身自由。
值得赞赏的是,针对地方省市强化工读教育的要求与“经验”,团中央正在推动起草的文件草案虽然扩大了工读学校的招生对象,但是却并未突破工读学校招生程序在形式上的自愿性。专家组认为,在法律未作修订前,这种保守是谨慎和必要的,符合法治社会的要求,也是避免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遭受质疑的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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