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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与抉择:探讨双保护的问题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在另一方面,由于未成年人保护观念的进步,在对这一群体采取预防、矫治措施时,如何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也是一个不得不重视的问题。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中,显然也应当遵循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在面临“双保护”的冲突时,应当坚持未成年人本位。如此,才能确保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占据道德的制高点,居于主动而非被动的地位。

冲突与抉择:探讨双保护的问题

无论中外,在社会转型加速期,“不良少年”似乎都是一个令人不安的群体,也被视为影响社会治安的重要因素。从维护社会安全的角度出发,需要对这一群体采取应对措施——集中收容矫治是一种通常会被寄予厚望的措施。但在另一方面,由于未成年人保护观念的进步,在对这一群体采取预防、矫治措施时,如何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也是一个不得不重视的问题。这就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中的一个挑战性难题——保护社会与保护未成年人(简称“双保护”)的冲突。

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中应当坚持社会本位还是未成年人本位,这不仅仅是一个观念问题,还是一个法律问题和工作技巧问题。在现代社会,如果治理犯罪的政策取向以社会为本位,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不惜牺牲未成年人的利益,例如,过度强调重罚尤其是监禁措施的适用(通过将其集中隔离以维护社会安全),将很可能陷入舆论与道德的不利困境,甚至良心的谴责之中。这样的做法也是功利和短视的,因为将未成年人与社会隔离起来,会阻断问题未成年人的正常社会化,其结果更可能是制造更为严重的犯罪人,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社会安全的维护。

世界上签字国最多的国际公约——《联合国儿童[51]权利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此即所谓国际社会公认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也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要求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工作中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中,显然也应当遵循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在面临“双保护”的冲突时,应当坚持未成年人本位。如此,才能确保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占据道德的制高点,居于主动而非被动的地位。从这个角度看,海口市基于社会本位的立场,针对轻微违法犯罪未成年人采取强制法制教育集中收教的做法,是值得反思的。(www.xing528.com)

以笔者曾经在劳教戒毒所工作的感性认识,事实上只要具有剥夺人身自由性质的矫正机构,无论以何种形式出现,管理者所最关心的两大问题是安全和生产。要让这类矫正机构突破这样的功利目的,真正去践行“教育、感化、挽救”的理念,确保矫正机构的运作以教育矫治为目的,客观上说——我们是不乐观的。

从中央层面来说,政策的重心不宜放在“加强”这类机构上,而是应将关注点放在如何确保这类机构不发生异化,确保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未成年人矫正机构中的实现。唯其如此,才能一方面发挥未成年人矫正机构维护社会安全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能将这类机构的负面性降到最低——防止其制造更为严重的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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