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调研中,专家组发现海南省及海口市相关领导关于中心是存在着不同看法的。例如海南省司法厅曾经通过对海口市司法局局长个人发文这样一种“异常方式”对中心的合法性表达了谨慎的意见。[37]在调研中,李传芳局长特别描述了省司法厅及一些领导从不支持、到怀疑、再到支持,这样一个对待中心态度的转变过程。在3月15日的座谈会上,宋顺勇常委、冯汉芬书记等还主动且专门对中心的合法性问题进行了说明和解释,并得出了中心合法的结论。而在3月21日下午的专家组反馈会上,李传芳局长也直言,有副局长特别关心专家组对两个问题的看法:一是中心是否合法,二是中心经验是否可以在全国推广。
可见,海南省及海口市内部对中心所存在的最大争议是合法性。事实上这种争议自中心创立之初就一直存在,并且也可能是最初只是考虑将中心作为临时机构的一个重要原因。例如,海口市政法委关于成立中心的第一份会议纪要就曾经指出:
针对目前海口市青少年违法犯罪面临的严峻形势,根据市领导指示,我市必须采取措施对这些违法犯罪的青少年集中办班进行管理教育,但目前还存在一些法律上的障碍,如不能限制未成年的青少年人身自由或不能随意剥夺家长或监护人的监护权。[38](www.xing528.com)
专家组特别注意到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所编发的一篇题为《海口市未成年人法制教育中心建设与运行情况概要》[39]的简报,这份简报专门对于法制教育与工读学校的区别做了阐述。从这份简报对于海口市法制教育收教对象、收治审批程序和审批主体等基本问题的描述来看,至少在合法性上并不比工读教育弱多少。例如,简报中描述,中心收教的对象是“12周岁到17周岁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但又不满足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或刑事处罚条件的未成年人”,收治审批程序和审批主体是: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但不够刑事处罚条件的由公安部门审批移送少年教养管理大队强制收容教养;有严重不良行为但又不够少年收容教养条件的未成年人在获得其监护人授权委托教育的前提下,由教育和公安部门共同审批后送法制教育中心收容教养。
然而专家组在海口市的调研发现,法制教育中心的收教对象、收教审批程序和审批主体与这份简报的描述多有差异。从收容对象的年龄来看,低于12周岁的未成年人也收容。收治审批程序较为弹性,实际决定权在公安机关,教育部门并不参与。在法制教育决定程序中,监护人的授权并非决定性的,大多数监护人并未签署《监护人委托法制教育协议书》。上报中央综治委的简报所描述情况与中心实际运作之间的差异,可能是中心自身也认识到了合法性问题,并有意为之以规避中心的合法性争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